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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招PPP示范项目为立法探路

2014-12-05 14:38来源:中证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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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于近日分别下发PPP相关政策和和指引,为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项目、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提供方向。专家和分析人士指出,PPP涉及多部门联动合作,目前的政策多为框架性内容,实质运作时仍需要配套支持,而财政部此次推出的30个PPP示范项目将为后期政策细化乃至立法提供借鉴和经验。

两部委分别发文规范PPP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于近日发布有关PPP相关指引和通知。其中,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对PPP项目识别、项目运作方式、风险分配、交易结构、项目采购方式等均作出规定。操作指南中明确,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此外,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与此同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则从项目适用范围、部门联审机制、合作伙伴选择、规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方面,对开展PPP提出具体要求。《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措施,灵活运用BOT、BOO、BOOT等多种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建立PPP项目库,按月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积极推动PPP项目顺利实施。

分析人士表示,虽然同为PPP相关政策和指引,但发改委的指导意见是偏项目投向性,而财政部的指南则偏具体运作,从本质上有较大区别。但他同时指出,目前出台的PPP相关政策还只是一些框架性内容,实质运作时仍需要配套支持。“现在一些民营资本会去投国外基建项目,也是长周期的。为什么他们不投国内而要舍近求远呢?”该分析人士指出,制度不完善的担心,以及融资成本偏高成为干扰很多民营资本参与国内PPP项目动力的因素。

示范项目助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天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网络等30个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涉及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交通、新能源汽车、地下综合管廊、医疗、体育等多个领域。

在这30个示范项目中,新建项目8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22个。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以TOT(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改造和运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11月中旬,财政部下发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者通过PPP方式对在建项目进行后续资金缺口融资。有券商分析人士表示,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将产生大量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融资需求,而这部分需求在之前常由地方融资平台负责解决。未来城投公司退出政府融资功能后,其融资缺口或将部分由PPP承担。

除了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新一轮示范项目还将为PPP实施细则乃至立法提供范本。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PPP示范项目实施是推广运用规范PPP模式的重要抓手,旨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形成一套有效促进PPP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指出,PPP是政府融资的重要方式,需要非常高的管理水平,复杂性不言而喻。和过去的PPP形式相比,现在力推的PPP重在立法。而PPP的发展需要发展边总结经验,并为立法提供借鉴。

延伸阅读:

财政部:首批30个PPP示范项目 总投资约1800亿

原标题:政府支招PPP示范项目为立法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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