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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4国土禁环保无关项目“红线”区不再发排污许可证

2014-12-22 16:30来源:长江商报作者:周舜尧 徐靓丽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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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满足群众喝上洁净水、呼吸新鲜空气的基本需求。”11月24日,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草案)》编制情况的说明,根据这一规划,湖北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2030年建成“生态省”。

35项指标勾勒生态省

“力争用17年左右的时间,让湖北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吕文艳说,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空间格局优化、经济生态高效、城乡环境宜居、资源节约利用、绿色生活普及、生态制度健全”等六大类、35项指标的建设,将湖北打造成“美丽中国省级示范区”。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江苏等15个省(区、市)先后开展了“生态省”建设,湖北省在2012年召开的省第十次党代会上就提出了生态立省战略,去年,湖北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将生态省建设机制体制创新相关内容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意见。

去年年底,国家环保部批复了《关于同意将湖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将湖北纳入生态省建设试点,这也是十八大召开后的第一个生态省建设试点,湖北建设生态省具有后发优势。

“纲要获得了多位院士、专家的高度评价。”湖北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与农村处王虚谷处长介绍,纲要由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主编,自2013年11月启动编制工作,历时近一年,并于今年9月3日,通过了环保部主持的专家论证会,中国工程院金鉴明院士、李文华院士和中国科学院曹文宣院士等7位专家均对纲要给予了高度评价。

王虚谷说,纲要提出的35项指标是根据上述各类会议、文件要求,在国家《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基础上,结合更高标准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立足湖北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确定湖北生态省建设指标体系。

这35项指标当中分为约束性指标17项,预期性指标18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求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应在生态省建设指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和生态省建设具体任务,科学制定本地生态市、生态县建设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还将根据生态省建设实际需要和国家新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红线区”面积不低于1/4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构成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的‘红线区’。”王虚谷说,纲要建立了“分区管理、分级控制” 的空间管控体系,将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制度。

其中,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涉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等生态功能区内的生态功能最重要区域。

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分布于湖北省的西部和东部;石漠化敏感区,分布在黄石、鄂州、咸宁和荆门四市;河湖滨岸缓冲带,主要分布在湖北境内长江、汉江、清江等主要河流及丹江口水库、梁子湖的滨岸地带。

禁止开发区主要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主要分布在神农架林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堰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荆州市。

王虚谷说,目前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正在划定中,现状占国土面积比例约为15%,明年将完成国家级红线区范围的划定,在2020年完成省级红线区范围划定,至2030年,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将不低于25%,这也是纲要规定约束性指标。

针对上述红线区域,湖北省相关政府部门将搭建地理信息管理平台,实施“一张图管理”,明晰红线区内土地权属,严禁擅自改变“红线区”内土地用途。同时,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开展均衡性转移支付,并开展资金使用的生态效益评估以及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王虚谷说,一经划定,“红线区”区域内将禁止开展与环境保护无关的一切建设活动,禁止工业生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等。并将依法关闭红线区内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不再发放排污许可证,难以关闭的,须限期迁出。此外,实施人口退出政策,鼓励、引导红线区内现有人口向周边县城及中心镇集聚。

原标题:全省1/4国土禁建与环保无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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