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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曹可凡近日表示,相较于空气污染来说,不可逆的土地污染对人们造成的伤害更大,更应该受到大家的关注。
去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地亟待修复和治理。作为基层环保工作人员,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应该在土地修复和土地治理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希望国家层面加快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尽快制定“土地污染损害赔偿法”及其实施细则,用法律的形式将我国的土地保护起来,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促进生态发展提供权威依据。建立土地使用过程中、使用后造成严重污染者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用法律的威严来维护土地的尊严。
二是改变现有考核机制,建立生态考核体系。国家及地方原有的唯GDP至上的发展观念要转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变政绩考核体系,顺应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建立生态政绩考核体系。
三是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树立生态发展理念。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地方政府要痛下决心改变经济发展观念,早改早受益、晚改晚被动,该由市场决定的职能交由市场掌管,起到政府应有的引导作用,做好服务职责,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四是国土、环保部门联合对土地进行整合、修复、治理。国土部门要对18亿亩耕地范围之外的出让土地进行核查,确定土地的使用类型、亩数、使用性质等,划分出一、二、三类,明确哪些是可开发的,哪些是限制开发的,哪些是禁止开发的,对于在可开发的土地上的所有项目按照行业类别分别征缴土地修复及治理费。对于在限制开发的土地上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把关,并征缴一定数额的土地修复及治理费。此项费用由财政建立专门账户,使用时需经过环保、国土等部门联合申请,做到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跟踪审计资金去向,并向征缴企业、公众公开审计结果,接收公众监督。
五是地方政府筹集土地修复及治理资金。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中是最大的受益者,必须为土地修复及治理拿出一部分资金。企业更有义务缴纳土地修复及治理费,因为在当地建设的企业对此地的环境造成影响,对占用的土地造成污染,企业就得缴纳土地修复及治理的费用,并且此费用缴纳期必须从企业生产开始至企业停产,建立财政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为以后企业倒闭后土地的修复及治理存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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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拍现场照片、伪造采样签名、未经审核通过监测报告……近日,通过多轮异地调查,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通报一起执法典型案例,揭开了某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走过场式检测”的真相。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被依法严处,该案例也是温州市土壤环境调查领域查获的首起弄虚作假案例。同一张地块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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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开展土地污染治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土地污染治理修复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上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也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体系。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对土地污染治理与修复的关注起步较晚,很多方面还不到位。通过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的污染土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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