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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

2015-05-05 17:06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环境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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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面临严重挑战,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动辄威胁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2012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2年、2013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制定《办法》,将助于从总体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有力维护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但重在宏观指导,缺乏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的针对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在明确应急准备环节的有关工作。新《环境保护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宏观上的原则要求,这些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具体落实,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的部门规章。

二是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应急管理机构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不统一,没有形成有机整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有关部门之间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应急效能较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市级以下更为薄弱。队伍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一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还难以做到科学决策、规范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存在空白,应急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滞后。装备水平严重不足,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通信系统,尚未建立物资储备系统,专业防护装备未能得到有效配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风险尚未分级分类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尚未建立。总体上,现有应急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环境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办法》将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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