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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标排放生产废水 江西九江市两家企业领江西四月"环保罚单"

2015-05-14 15:22来源:九江晨报作者:陈沽玥关键词: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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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九江晨报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厅获悉,日前,该厅集中公布了4月份开具的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意味着江西有11家企业,因为违法违规,领到了“环保罚单”。其中,九江华孚纤维有限公司和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名列其中。这两家公司都是因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土沟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至长江被罚,而九江华孚纤维有限公司是今年第二次被罚。

九江华孚纤维有限公司上一次被罚是来自于江西省环保厅今年开具的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处罚决定书显示,1月24日,省环保厅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显示:总磷值为3.34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5.68倍。当时,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加大污水治理力度,已对该公司酌情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965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加强水污染物的治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江西省环保厅4月份开具的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厅于2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显示:苯胺类浓度为0.9mg/L,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此类物质。

在经过相关程序后,4月23日,该公司向省环保厅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称“目前国内棉纺织印染行业中基本很难做到《防治染整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的要求,恳请免于处罚”。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省环保厅案件审理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检测出苯胺类污染物,水污染物超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该公司上述陈述理由,不影响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故省环保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74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加强水污染物的治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原标题:因超标排放生产废水 九江市两家企业领江西四月"环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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