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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 各地试点持续深化

2015-05-25 10:27来源:新环境微信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碳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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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不断深化。

国家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同时对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交易行为、交易范围、交易市场和交易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2014年,福建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发布了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文件。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4年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并将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形成的减排量纳入储备交易范畴。

湖北省发布了《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2020年)》,确定了“到2017年,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的近期工作目标和“到2020年,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的中远期目标。

湖南省发布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

此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通知》,河北省发布了《关于制定我省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关于规范部分省批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随着排污权交易试点的逐步深入,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量稳步增加。陕西省自2010年6月开展排污权交易以来,累计成交49宗,总成交金额5.9亿元;山西省截止2014年年末,累计交易930宗,总成交金额5.59亿元;江苏省累计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5.51亿元、排污权交易成交2.24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实现总成交金额8455万元;河北省累计交易1563宗,总成交金额1.69亿元;湖北省2013年以来累计交易6批次,总成交金额1546.8万元;河南省累计交易1614宗,总成交金额1.4亿元;湖南省累计交易471宗,总成交金额7252.3万元;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累计交易12310宗、总成交金额18.23亿元,排污权交易累计4366宗,总交易金额8.52亿元。

2、碳市场建设积极推进,交易量增加。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构建全国碳市场管理和制度架构。

该办法延续了配额管理中央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地方负责具体实施而拥有一定灵活性的思路,配额分配在初期将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首批10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七省市试点全面铺开,截至2014年12月31日,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和天津碳市场已运行超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湖北和重庆也运行近半年时间,七个试点碳市场共成交1700.97万吨,成交金额6.05亿人民币,平均成交价格35.56元/吨。

成交均价初期各个试点差异较大,之后逐渐趋同,到2014年12月底时,集中在20~55元/吨的区间。此时,价格最低的试点市场是天津、湖北和广东,价格区间为20~25元/吨;上海配额价格在30~35元/吨之间;深圳较高,为30~45元/吨;北京最高,达50~55元/吨。重庆在碳市场开始日,以均价31元/吨成交15万吨。深圳、广东和天津碳市场历史价格波动范围较大,上海、湖北和北京碳市场历史价格波动范围相对较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七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量和累计成交额中,湖北碳市场的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最大,为820万吨、1.94亿元,分别占全国的48%和32%;重庆最小,分别为15万吨和446万元,都只占1%。其他五个试点碳市场的累计成交量大致在一两百万吨的水平,累计成交额超过1亿的有湖北、深圳和北京三个碳市场。

文/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项目技术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原标题:排污权交易,各地试点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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