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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规定,现发布2014年度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陈蒙蒙
2015年5月30日
综 述
2014年,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全力打好治污减排攻坚战,依法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不断深化环保制度改革,圆满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年度目标,成功保障南京青奥会、国家公祭日环境质量。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环境质量
(一)水环境
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处于轻度污染。列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的83个国控断面中,水质符合Ⅲ类的断面比例为45.8%,Ⅳ~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3.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2%。与2013年相比,符合Ⅲ类断面比例持平,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2个百分点。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年均浓度为4.0毫克/升,较2013年下降4.8%;氨氮浓度为0.51毫克/升,与2013年持平。
1.饮用水源
江苏省饮用水以集中式供水为主。2014年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总量约50.93亿吨,88个地表水水源地和4个地下水水源地取水量分别占98.7%和1.3%,其中,长江和太湖取水量分别占取水总量的60.0%和15.3%。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评价,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2.太湖流域
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均达到Ⅱ类标准,总磷年均浓度符合Ⅳ类标准,总氮年均浓度为1.96毫克/升、达到Ⅴ类标准。与2013年相比,各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有不同程度降低,总氮和总磷年均浓度分别下降8.8%和14.3%,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分别下降2.5%和27.3%。湖体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5.8,同比降低1.8,总体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
4~10月蓝藻预警监测期间,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共计发现蓝藻水华聚集现象81次,仍以“小面积区域性聚集”为主。与2013年相比,蓝藻水华聚集现象发生次数减少13次;最大发生面积和平均发生面积分别上升35.9%和54.3%,但均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采用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3项指标评价, 15条主要入湖河流中,有6条河流水质符合Ⅲ类,占40%;其余9条河流水质为Ⅳ类,占60%。与2013年相比,水质保持稳定。
列入省政府目标考核的太湖流域65个重点断面,采用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3项指标评价,有38个达标,达标率为58.5%,与2013年相比上升4.7个百分点。
3.淮河流域
江苏省淮河干流水质较好,4个监测断面水质均符合Ⅲ类标准。主要支流水质总体处于轻度污染,符合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66.5%、27.6%和5.9%,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与2013年相比,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基本保持稳定。
列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淮河流域23个考核断面中,有22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15个控制断面水质年均浓度均达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4.长江流域
江苏省长江干流水质较好,10个监测断面水质均符合Ⅲ类标准,与2013年相比水质保持稳定。主要入江支流水质总体处于轻度污染,41条主要入江支流的45个控制断面中,水质符合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断面分别占54.6%、31.8%和13.6%,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总磷。与2013年相比,符合Ⅲ类标准的水质断面比例下降9.0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上升4.5个百分点。
列入国家《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9个考核及评估断面中,5个考核断面年均浓度均达到考核目标要求,4个评估断面中有3个年均浓度达到目标要求。
5.废水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2014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60.12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占34.08%,生活污水排放占65.87%,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废水排放占0.05%。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10.00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18.58%,生活污染源排放占47.98%,农业污染源排放占33.10%,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34%。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14.25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61%,生活污染源排放占63.72%,农业污染源排放占26.32%,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35%。与2013年相比,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4.89万吨,氨氮排放总量减少0.49万吨。
(二)空气环境
2014年,13个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与2013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略有好转,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下降9.6%,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浓度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南京青奥会期间和国家公祭日空气质量达标。
1.城市空气
全省环境空气中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6微克/立方米、29微克/立方米和39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和臭氧按年评价规定计算,浓度分别为1.7毫克/立方米和154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相比,除臭氧外,其余5项指标浓度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9.6%、超额完成国家考核目标任务,PM10年均浓度下降7.8%。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年评价,13个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超标污染物为PM2.5、PM10、臭氧和二氧化氮。其中,13个省辖城市PM2.5和PM10均超标,各有5市出现臭氧和二氧化氮超标。按日评价,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64.2%,较2013年上升3.9个百分点,13个省辖城市达标率范围为51.6%~73.8%。
2.酸雨
全省省辖城市酸雨平均发生率为27.8%,酸雨年均pH值为4.56。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南通、扬州、镇江和泰州8市监测到不同程度的酸雨污染,酸雨发生率介于8.2%~49.3%之间。徐州、连云港(601008,股吧)、淮安、盐城和宿迁5市未采集到酸雨样品。
与2013年相比,全省酸雨污染总体格局变化不大,酸雨平均发生率上升1.1个百分点。
3.废气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2014年,全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90.47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6.19%,生活污染源排放占3.78%,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03%。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3.26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72.06%,生活污染源排放占0.52%,机动车排放占27.38%,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04%。烟(粉)尘排放总量76.37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4.34%,生活污染源排放占2.38%,机动车排放占3.24%,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04%。与2013年相比,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3.70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0.54万吨。
(三)声环境
全省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各类声源声强及分布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其中生活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仍是影响全省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1.区域环境噪声
全省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6dB(A)。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评价,13个省辖城市中有10个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二级水平。影响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声源仍为生活噪声,所占比例为52.1%;其次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所占比例分别为23.3%、21.0%和3.6%。
2.功能区噪声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评价,全省1~4(4a、4b)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分别为95.9%、97.8%、99.3%、98.8%和100%,夜间达标率分别为85.8%、95.6%、93.4%、82.1%和100%。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噪声是影响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全省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表现出与城市日常生产、生活和作息规律相似的变化特征,昼间8~18时平均等效声级维持在较高水平。
3.道路交通噪声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昼间声环境质量总体评价为好,平均等效声级为66.7dB(A),达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全省超过70dB(A)(国家昼间标准限值)的路段长度占监测道路总长比例为11.2%。
(四)生物环境
太湖、长江、京杭大运河等主要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全省生物环境无明显变化。主要河流底栖动物物种多样性评价等级为丰富、较丰富的断面分别占7.3%和31.9%,一般、贫乏和极贫乏断面分别占26.1%、15.9%和13.0%,未采集到底栖动物的断面占5.8%;主要湖泊底栖动物多样性状况好于河流,物种丰富、较丰富的测点分别占2.0%和62.7%,一般的测点占29.4%,贫乏的测点占5.9%。
与2013年相比,主要河流底栖动物物种丰富和较丰富断面比例上升1.5个百分点,贫乏、极贫乏断面比例上升4.3个百分点;主要湖泊底栖动物物种丰富和较丰富测点比例上升3.1个百分点。
采用《大气微生物污染级别划分标准》评价,2014年全省省辖城市环境空气中细菌含量评价为清洁的测点比例为53.3%,同比下降5.4个百分点;霉菌含量评价为清洁的测点比例为67.3%,同比上升11.9个百分点。
(五)近岸海域
2014年,全省近岸海域16个国控海水水质测点中,符合或优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的比例为62.5%,同比持平。
31条主要入海河流河口监测断面中,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有13个,占41.9%,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断面分别占38.7%、6.5%和12.9%。与2013年相比,符合Ⅲ类断面比例上升6.4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持平。
(六)土壤环境
“十二五”以来,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分年度对国控重点源周边、基本农田、蔬菜种植基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全省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的测点比例在88.0%-91.8%之间,主要超标污染物以无机物为主。
(七)辐射环境
2014年,辐射环境39个国控点和272个省控点监测结果表明,全省空气、水体和土壤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太湖、淮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水体及近岸海水中放射性核素浓度与1989年江苏省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测量结果处于同一水平;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中放射性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环境中电磁辐射监测结果均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中公众导出限值的要求。
田湾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状况处于正常水平,外围地表水体、海水、空气、土壤、生物等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均在本底水平涨落范围内。
重点监管的13家辐照中心和11家伴生放射性矿利用企业等核技术利用单位厂区内辐射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周围水体、土壤、生物等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在本底水平范围;广播电视发射台、移动通信基站、高压输变电工程等电磁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八)固体废物
2014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916.5万吨,综合利用量10450.3万吨,处置量278.9万吨,贮存量186.8万吨,排放量0.5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40.9万吨,综合利用量116.5万吨,处置量117.6万吨,贮存量6.8万吨。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建有污水处理厂466座,实际处理污水量1127万吨/天,日产生污泥量8160吨。全省基本形成以焚烧处置方式为主,建材综合利用、填埋、堆肥和土地利用处置方式并存的污泥处置结构。
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数量达到298家,年处置利用能力达到745.4万吨,共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5座,其中焚烧处置设施27座,焚烧处置能力23.1万吨;填埋设施8座,填埋处置能力14.2万吨,基本建成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网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共接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95.6万台,拆解594.2万台。
二、措施与行动
(一)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工作,希望我省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路子,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在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拿出更硬的措施,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向纵深推进。省长李学勇多次强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更大力度地推进碧水蓝天工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七大行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与各省辖市、省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一起纳入目标责任体系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苏南苏中所有市县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全覆盖。2014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增速达18%以上,规模和产值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全面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目标。煤炭消费占比下降到67.4%,清洁能源占比增长1个百分点。深入推进城乡环境整治,累计完成3.7万个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6.6万个村庄环境整治项目。全省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88%,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超过80%。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湿地保护率提高到38.5%,林木覆盖率达22.2%。
进一步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制定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量化5个方面23项考核指标。省政府组织首次考核,将生态补偿资金从10亿元提高到15亿元,出台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一系列重要规划和意见,均主动与红线保护规划衔接,生态红线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地位得到确立并巩固。过半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完成辖区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配套政策制定工作。
持续深化生态创建工作。新增13个国家生态市县,累计建成国家生态市县35个,占全国总数的38%。累计有65个地区达到国家生态市县考核标准,占全省89个市、县(市、涉农区)的73%。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家园区通过环保部、商务部、科技部组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家园区被批准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江苏常州戚墅堰经济开发区等8家开发区被命名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积极拓展工程减排空间、深挖结构减排潜力、提升管理减排水平,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014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10万吨、14.25万吨、90.47万吨、123.26万吨,较2013年分别削减4.25%、3.32%、3.92%、7.88%,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
完成水污染物减排项目1435个,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80万立方米/日,建设污水收集主干管网2500公里,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实际处理污水量达38.3亿立方米。建设企业深度治理和再生水回用工程49个、沼气治理工程482个、生物有机肥加工试点项目18个、畜禽粪便处理中心项目29个,全省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83%。扶持建设大田循环农业项目35个,鼓励对沼气治理工程产生的沼渣沼液进行循环利用。
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671个,省级财政共安排火电脱硝资金3.5亿元、脱硫资金1亿元、机动车淘汰资金2.6亿元。关停小火电机组65.45万千瓦,完成电力机组脱硫项目125个1400万千瓦、脱硝项目186个1750万千瓦。完成脱硫钢铁烧结机(球团)面积1990平方米、脱硝水泥产能2220万吨/年。
出台《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实施严于国家要求的电价考核标准,促进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对排放废气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全年核发近5000家企业,国控重点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大气污染防治与重大活动保障
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新进展。省政府以1号文件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解下达1166个年度重点工程项目。严格环境准入,将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减二增一”作为项目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出台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建立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工程8个、火电等企业除尘提标改造项目343个、有机废气治理项目490个,在19家大型石化企业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以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整治燃煤锅炉4273台、8340蒸吨。
机动车污染防治取得新成绩。建设全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90%,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47.7万辆;沿江8市车用汽油升级到国Ⅴ标准,全省车用柴油升级到国Ⅳ标准;全省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率达96%。
城市扬尘控制取得新突破。全面推行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工地围挡达标率达98.7%,道路硬化达标率达98.8%,车辆冲洗达标率达98.2%,渣土车密闭运输达标率达93%,创建1000多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
大气环境管理实施新机制。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临时电价补贴政策,每度电再加价1分;改革扬尘排污费征收方案,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每月1元。加大燃煤锅炉整治、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油气回收、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等重点工作的财政补助力度。
确保重大赛事和活动空气质量。为保障南京青奥会空气质量,省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制定保障方案,建立“一核两圈、四控并举、立体严查、精准研判”的保障机制,明确23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污染管控和区域联防联控;开展“省级督查、市级巡查、县级检查”三级联查,建立专家集中会商和预测预判机制,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信息。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圆满实现“绿色青奥”和国家公祭日空气质量保障目标。
青奥会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把青奥会空气质量保障经验进一步转化为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四)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
扎实推进太湖治理。全面实施修编后的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应急防控和长效治理措施。强化监测预警,4~10月安全度夏期间,每日对太湖湖体、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出入湖河流和调水通道进行巡查监测,实行卫星遥测、自动监测、人工巡测相结合,严密监控太湖水质和蓝藻变化情况。强化落实“双河长制”和“断面长制”,对主要入湖河流开展现场督查,定期通报断面水质状况。完善水质异常波动调查处置机制,及时捕获和调处水质波动现象50余起。太湖连续七年实现“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目标。
加强淮河、长江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列入规划的245项工程项目完成率70.6%。组织开展12条重点入江支流整治。淮河、长江流域治污工作国家考核结果为优,处于全国前列。
切实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推进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检查,进一步排查整治环境隐患。
加快推进城市河道整治。推广苏州活水治水经验,推动各地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整治城市河道。建立城市河道“河长制”,公开河道整治评估结果和“河长”名单,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河道整治监督。全年整治城市河道213条、616公里,投入整治资金80亿元左右,其中148条河道达到整治评估标准。
加强南水北调和通榆河清水廊道建设。扎实做好南水北调通水水质保障工作,通水期间开展水质加密监测,确保清水北送。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组织编制通榆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和通榆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案。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研究制订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加强黄海浒苔暴发防控工作,建立浒苔防治工作月报制度。
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规划重点项目完成率分别达90.9%、85.7%。开展全省涉及重金属排放污染源调查评估,进一步掌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完成新一轮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综合整治,全省关停淘汰涉铅企业62家。开展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综合整治和全省涉汞企业专项整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国家考核结果在全国14个重点防控省份中名列首位。
加大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力度。全省投入资金58.5亿元,关闭化工企业53家,淘汰化工项目86个,停产整治199家企业,限期治理355家企业,对281家企业实施“一企一管”及明管化改造,完成“三废”改造项目1360个,搬迁环境敏感目标1771户,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92起。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全面启动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建成200多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3000多套分散式、微动力及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铺设污水管网3000多公里。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管理,实施盐城珍禽自然保护区退渔还湿和泗洪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养殖户转产搬迁工程。加快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推进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印发实施《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组织开展“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五)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境执法“规范年”活动,重点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大气污染防治、南京青奥会及国家公祭日环境质量保障、沿海化工园区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太湖流域安全度夏等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全省环保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5万人次,检查企业26万厂次,立案处罚5463件、处罚金额2.3亿元,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479件。全年征收排污费20.75亿元,连续14年居全国第一。省环保厅在媒体公开曝光37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社会反响强烈。
完善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全年接报环境突发事件信息70条,没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发布《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成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库淮安储备基地,全省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初步建成。制定《江苏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建立3支省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32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环境信访问题调处。制定下发《关于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意见》,集中三个月时间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全省环保部门共受理群众环境投诉98329次,主动排查重点环境矛盾纠纷890件,已化解841件。省环保厅领导接待群众上访13批、28人次,带案下访55人次;县市环保局领导参加接访2189人次,带案下访3354人次,推进解决了一批久拖不决的环境信访问题。
司法联动迈出实质步伐。省环保厅、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开展“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深化年”活动,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阻扰环境监管检查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省立案侦查环境污染案件139件,抓获案件嫌疑人414人,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泰兴“12˙19”废酸倾倒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判决赔偿1.6亿元,创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额之最。
秸秆禁烧成效显著。出台《江苏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考核办法》。禁烧期间,省领导亲自带队督查,省环保厅组织14个督查组驻守各地开展巡查。完善卫星遥感、路面巡查和PM2.5监测“三位一体”的监控模式,探索使用无人机、直升机监测监控火点,每日在新华日报、江苏卫视公布各地火点情况,环保部通报的秸秆火点同比下降88%。
(六)环境监测预警与信息化
率先启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加强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建成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分时段发布区域和城市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南京等城市启动本地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提高大气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推进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成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测信息公布率分别达100%和98.1%,均居全国首位。
引导培育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出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培育和公布首批13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稳步推进监管试点。
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省环保厅行政权力清单、审批清单、责任清单全部公开。加大环境质量信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对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和验收文件实行全本、全过程公开。江苏环保网站全年对外发布各类信息8483篇,年访问量达875万人次。
(七)政策科技改革创新
深化环保制度改革。大刀阔斧简政放权,省环保厅进一步下放12项行政审批权限。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评估体系,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评估情况汇报,报告分送各市党政主要领导参阅。出台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细则,补偿断面扩大到66个,试行上下游“双向补偿”。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大气排污权交易金额超过7500万元。在全省2万多家污染源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融资信贷等挂钩。稳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全省投保企业数量占全国总数的42.4%,居全国第一。
加大环保科技创新力度。安排省级环保科研课题53项。全省有2项成果获国家环保科技一等奖、2项获二等奖、8项获三等奖,1项成果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获二等奖。研究制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炉具技术规范》等地方环境标准。成功举办江苏环保新技术交流洽谈会,吸引来自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10个国家(地区)的140多家企业参加,现场交流337项环保先进技术。
(八)宣传教育与国际交流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第二届“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周”活动,举办“守望绿色家园”文艺汇演、“环保号地铁”开通仪式、“带着微博看环保”等系列活动。围绕宣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环保问题,组织新闻发布会54次。“江苏环保”政务微博粉丝量达218万,“江苏联合环保行动”微信公众号引起广泛关注,全省环保社会组织联盟壮大到9家,资助环保公益项目13个,与公众的环保互动交流不断加强。建成集工作展示、科普教育、互动体验于一体的省生态环保体验中心,命名全省第十四批111所“绿色学校(幼儿园)”。
着力扩大环保国际交流合作。与德国北威州气候环境农业自然和消费者保护部及新加坡企发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水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实施中美合作大气质量管理技术援助项目、中日合作土壤污染防治技术项目、江苏-瑞典东约特兰省清洁生产审计项目。主动与俄罗斯莫斯科州、丹麦首都大区、韩国京畿道等地区,就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土壤污染修复等建立新的合作渠道。积极推进斯德哥尔摩(POPs)公约履行能力建设项目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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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含88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29日发布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与产品指导目录(第八批),本目录共包含用于白酒废水处理的同步脱氮-自养脱氮联合处理技术、上流式多相循环抗钙型厌氧反应器、DMBR双膜内循环生物反应器、上流式多相废水处理氧化塔等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按照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经审核,共3个项目符合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要求,本次拟支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2443万元。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为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近日,葛洲坝(英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宁波水清景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北极星水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了2025年第一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2.86亿元。此次资金支持项目均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共支持38个项目,包括能力建设项目7个、VOCs深度治理项目5个、钢铁超低排放改造项目14个、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7个、工业污染(炉窑)治理项目3个、无组织
12月3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盛才主持发布会并介绍我省“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相关情况,厅总工程师、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吴小平、执法局局长黄礼彬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发布
江苏省财政厅12月30日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南京市2023年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项目等68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共计41731万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财政局、设区市生态
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并发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
贵州省财政厅12月24日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批)预算1245万元,用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城市颗粒物雷达管控能力建设项目和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提升项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三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2月25日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本次下达资金共计65884万元,用于阜阳市乡镇(街道)空气监测网络能力建设项目等66个项目建设,详情如下:
贵州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现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4916.45万元,用于支持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提升项目等18个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19号有关市(州)财政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详情如下: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3日发布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第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煤改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一)等22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第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
山西省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下达各县(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472万元,用于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窑SCR改造项目、灵丘县山河精密铸造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灵丘县永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3个项目。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涉及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生态环境状况,图解如下: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在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上,正式发布《2023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用全面翔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客观反映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情况,全方位展示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和成效。公报显示,2023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5月27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3年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用数据“说话”,全面展示北京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变化趋势。2023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持续巩固,大气环境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连续三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持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主要包括了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措施与行动等内容。详情如下:
5月2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2年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数”说了2022年及新时代十年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全面展示了十年来北京生态“颜值”变化。2022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继续降低、连续两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连续五年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从严从实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力推进湘江流域涉铊专项整治、排查全省“一废一库一品”企业、全面完成全省关闭矿山矿涌水污染调查……6月28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发布《2021湖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亮出湖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现发布《2021年度杭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一、综述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杭州时的重要指示精神,高标准推进生态环保督察整改,高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谋划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荣获美丽浙江考核
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2021年贵阳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公报》显示,2021年,贵阳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为《公报》)。《公报》显示,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达到“十四五”序时进度。《公报》称,2021年,全国生态质量指数(EQI)值为59.77,生态质量为二类,与2020年相比基本稳定。生态质量为一类
5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1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其中透露,全省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平均为94.3%,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六项主要污染物指标连续七年全面达标。广东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全省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和金额分别为1.997亿吨和46.1亿元,居全国首位。碳市场
2021年6月3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宝发布《2020年山东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并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新闻二处处长丁绍敏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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