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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政策正式实施

2015-06-23 10: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垃圾焚烧发电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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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文如下: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74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本市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热电联产类项目;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2.已获得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资金奖励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六)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七)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八)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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