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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党政同责”须防“党政卸责”

2015-07-03 08:57来源:经济观察网作者:梁嘉琳关键词:环境监测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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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一口气审议通过了四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文件——《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提及,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今年3月,记者采写《环保问责升级 中卫试行“党政同责”》报道,披露了曾被曝光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宁夏中卫由党委、政府联合发文,书记,县(区、乡镇)长同样有责,纪委、政法委同时介入。在此前后,国内其他地区先后出台类似举措,解决“书记拍板造成污染,出事市(县)长受处理”的权责不对等问题。此番,党政同责获得中央首肯,并且辅以终身追究机制,即“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这对全国党政干部具备相当的震慑力,对环境形势严峻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需要提醒的是,党政同责不是万能药,如果地方党委决策的程序化、透明化程度不高,出问题时照样难以找谁负责。上述会议要求,“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围绕落实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然而,如果上级纪委在调查环境事故责任时,难以获得一份真实完整的会议纪要,无法获得一份没有水分的表决记录,最后被追责的,仍有可能是地方党委一名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如统战部长等)。由于经济管理职能主要在党政一把手和政府端,这样的处理结果一旦出现,党政同责就会蜕变成“党政卸责”,把中央的“一本好经念歪了”。

党政同责不代表地方党委(及其委员、常委)可以对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环保履职越俎代庖。按照中国政治惯例,地方党委应当专注于对环保工作实现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一则当地党委书记通过就任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为环保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制度文件把大方向;二则通过宣传部长管“脑瓜子”、统战部长管“做圈子”,实现官员系统的环保观念入眼、入脑、入心;三则通过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管住政府分管环保副职、环保部门负责人头上的“刀把子”、“官帽子”,严惩阳奉阴违,杜绝形象工程。

党政同责更不意味着地方党委及其组成部门可以对企业微观环保工作进行过度干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怎样的环保决策可以实现成本最小、风险最低、收益最稳健?企业比党政部门更有判断力。地方党委、政府均不应干预企业上马何种治污设施、何时启动环保技改。只要企业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超标、超总量排污,环保工作就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不应是上头“几个婆婆”都想碰的“鲜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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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保护“党政同责”须防“党政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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