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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饮用水质如何?下月起每季度公布

2015-12-23 17:26来源:重庆晨报关键词:饮用水质水环境自理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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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喝的饮用水安全吗?如何治理水环境污染?日前,市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说,主城各区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全市所有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长江嘉陵江保护线外侧

建50—100米绿化缓冲带

《方案》规定,长江、嘉陵江河道保护线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控制不少于50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控制不少于100米的绿化缓冲带。

长江、嘉陵江的40条一级支流河道保护线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控制不少于30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控制不少于100米的绿化缓冲带。绿化缓冲带内要保持原有的状况和自然形态,原则上应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下月起主城区每季度

公开饮用水安全信息

《方案》要求,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主城各区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全市所有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方面,将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设置标识标牌、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工作。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并按序排名。

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

年底前全面实行阶梯水价

《方案》提出,要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各区县(自治县)应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在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新餐馆须建污水治理设施

达到排污标准才能排水

《方案》说,将推进机动车清洗业、机动车维修厂(含4S店)、餐饮、宾馆、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服务区、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综合大楼及住宅小区等单位(场所)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水无序排放,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鼓励中水回用。

新建上述单位(场所)必须同步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产生单位(场所)应将其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系统。

国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原标题:主城饮用水质如何?下月起每季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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