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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船舶及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据悉,新修订的《规定》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提出了五项禁止排放的要求: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禁止投弃入水。
《规定》同时要求,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并且,《规定》还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此外,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
当前,我国内河水域的环境压力日前严重,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推进内河水域环境的保护和防止船舶大气污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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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5月17日召开的泰州市交通水生态质量提升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泰州市将进一步加大对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的查处力度,确保交通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5月30日前水污染防治措施不达标的港口企业,一律停止其港口经营行为,进行整改。各辖区港口码头企业在码头前沿要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
船舶自身是一个流动污染源,它对港口、水域造成环境危害,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颁布)的规定,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当时有效版本的相关条款,原城乡建设保护部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征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如下: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正在组织修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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