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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管理 化企固体危废处理有了新规矩

2016-02-05 09:04来源:中国化工报关键词:危废危废处理危险废物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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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于上周公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要求产废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管理计划,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同时,管理计划应注重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污染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而危险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较一般固体废物更大,一旦产生污染,后果不堪设想。不久前,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436.7万吨。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共抽查1681家企业,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313家,经营单位368家。整体抽查合格率为74.9%,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分别为73.7%和79.2%。

73.7%的抽查合格率就意味着每4家危废产生单位就至少有1家不合格,对于我国如此庞大的工业体系,以及规模巨大的重化工产业,不合格的企业可能是个天文数字,由此产生的或者潜在的环境影响令人震惊。

此次《指南》的制定,可以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保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了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

《指南》规定,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年以上。管理计划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生产设施地址、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企业规模、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管理体系则包括: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管理组织框架等。

过程管理上,《指南》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三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产品生产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运输情况、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情况。

环境监测上,《指南》规定,产废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的相关参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监测。自行开展环境监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并制定有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监测合同。

《指南》要求,产废单位应对上年度管理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上年度企业接受环保部门检查和环境监测情况,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社会公开情况;上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种类、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与管理计划中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上年度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为了让企业更便于操作,《指南》还制定了一系列表格,来规范整个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实施,让危险废物的管理更加细致、具体,方便查阅和管理。此外,《指南》还附录了《危险废物管理备案登记表》,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从生产工艺、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确定危险废物的代码和特性,规范了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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