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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汇泉公司”)倾倒废酸污染新江海河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汇泉公司犯单位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公司法人代表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公司员工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公司员工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这起案发于2014年5月9日的环境污染案,历经公安和环保部门8个月的侦查、取证后,于2014年12月24日由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批典型案例之一,港闸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6年1月4日两次开庭审理。日前,这起废酸倾倒案终于尘埃落定。
涉案上游企业众多,交易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告人韩某于2012年2月投资成立汇泉化工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注册地在江苏省海门市。而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案发,韩某在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新河储存运场擅自利用罐体仓储盐酸,属于明显的违法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3个卧罐、5个竖罐,罐体下私设地下暗管和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河道,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公里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经查,韩某所在公司一共购进废酸2.7万吨,销售2.3万吨,最后警方认定偷排进新江海河的为4117.76吨。这些直接排进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韩某在审讯中交代,正规处置废酸每吨的成本大约需要500元,上游企业以每吨1元~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看似有交易合同、往来凭证、发票等,属于正常交易,而事实上,每笔交易的背后,上游企业都要每吨贴补100元~150元不等的运费,汇泉公司正是从运费上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正好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汇泉公司与上游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在掩盖其不合法、不合理行为。
刑事判决之后,追究上游企业责任能否跟上
相关产废企业将危废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处置单位,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是否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损失评估报告,本案污染损失与环境修复费达937万元,理应由相关涉事企业根据一定比例分摊。
2014年11月20日,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就本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5年8月30日,法院以诉讼主体成立不满5年,不够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上诉。
对此,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南通市环保联合会是2013年10月经南通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环保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11月,当时新环保法尚未正式实施,5年的要求也不存在。汇泉公司废酸倾倒案与邻市泰州1.6亿元天价公益诉讼案相似,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成立时间是2014年2月,按照最高法的判决,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业内专家建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希望通过检察机关介入,促使遭受污染的环境得以尽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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