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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2016-02-26 09: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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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实施以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进展明显,但在处置能力、监控手段、监管力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加快实现全过程监管,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部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单位联网监控率100%、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率100%;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明显提升,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把我省打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最严格的省份之一。

二、加快处置设施建设

(一)出台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各设区市要加大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存在处置能力缺口的区域分布、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按照“解决急需、兼顾长远、自我平衡”的要求,于2016年6月底前出台本市“十三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处置项目的空间布局、工艺路线、建设规模等。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各设区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作为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切实履行组织建设和保障运行的法定职责。加快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浙环函〔2015〕42号)和相关规划,到2017年底,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丽水市要建成危险废物填埋场,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要完成焚烧处置扩建工程,湖州市、衢州市要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程;缙云县、永康市等照明器具、金属表面处理行业集聚区,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成相应的含汞废物、废酸处置设施。到2018年底,11个设区市均要形成“焚烧、填埋、物化”三位一体的处置能力,基本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缺口问题。(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与)

(三)加强处置设施运行保障。各设区市要按照“补偿处置成本、保障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处置领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支持专业强、技术精、业绩好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建立健全相邻地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提高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参与)

三、推进监控体系建设

(四)建成省市两级监控平台。推进省级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的运行调试和功能优化。各设区市要按照全流程覆盖、全时段监控、链条式追溯、智能化预警的功能要求,切实加强信息化监控平台的建设和升级改造,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到2016年底,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的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要投入运行;11个设区市的监控平台与省级平台实现联网。(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参与)

(五)扩大联网监控覆盖面。结合企业固体废物出入口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企业联网监控,督促企业在内部产生点、贮存场所、物流出入口安装视频装置,配备地磅和道闸,设立标识标牌,划定转运路线,切实加强固体废物出入口“三点一线”的监控。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企业应当将联网监控设备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到2017年底,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全部实现联网监控;到2018年底,11个设区市的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完成联网监控。(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参与)

(六)发挥信息化监控功效。各设区市要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运维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责任,依法查处破坏监控装置、不履行运维职责、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视频通、数据畅。要加快整合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与智慧环保、移动执法等平台资源,建立监控平台报警后的执法检查制度,形成系统报警、执法联动、违法查处的链式反应机制。建立市级监控平台日常巡检制度,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运行情况。(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参与)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七)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负责制。严格危险废物产生项目准入,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案不符合环保要求或缺乏可行性的,依法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鼓励年产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的新建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自行处置设施;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飞灰处置设施。

开展全省危险废物“存量清零”行动,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制订并实施“一厂一策”的分类处置方案;对超过贮存期限、贮存环境风险突出、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与我省处置能力不符的,应当责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限期处置,并依法采取源头减量化措施;对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和后续处置的需求,采取相应的分类、包装和预处理措施;对分类、包装和预处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缓收或拒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处置企业开展内部分类、包装、贮存和转运等延伸服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教育厅参与)

(八)强化运输企业责任。严格危险废物运输准入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浙环函〔2015〕483号),细化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从业准入要求。加快制订《危险废物与危险货物品名对照表》,通过交通运输行业监测平台统一管理运输企业。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行业监管,实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危险废物托运者、运输者和接收单位的全过程监控。加强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的制度衔接,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运单、车辆全球定位系统(GPS)轨迹等关键信息共享。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抽查评估,加强运输行业执法督查,依法查处运输单位倾倒遗弃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送至指定处置单位等违法行为。市、县环保部门要结合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开展环保知识、污染防治技术培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参与)

(九)落实处置企业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标准规范,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加快实施现有处置设施的改造提升,到2018年底,全面淘汰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不定期抽查,加强监测和抽查结果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中的运用,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推进处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从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自建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当按年度公开危险废物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情况;属焚烧处置的,应当于2016年底前按要求设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开焚烧工况和烟气排放数据。(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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