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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污染案件信息“失踪” 司太立IPO陷环保“罗生门”

2016-02-27 08:24来源:华夏时报作者:徐超关键词:环保水污染防治司太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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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证监会批准了包括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司太立”)在内的9家企业的IPO首发申请,其中司太立将在上交所上市。

就在证监会审批期间的2015年11月20日,司太立的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司太立”)因污染物排放超标,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环保局于2016年1月7日将江西司太立的环境案件处罚情况通过官网对外公开。《华夏时报》记者从当地环保局证实了此事,并获知目前江西司太立仍处于试运行的整改阶段。

但蹊跷的是,司太立公司却向本报记者回复称,不存在环保处罚这回事,相关处罚信息内容和江西司太立实际情况也多有矛盾。

子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

2015年6月11日预先披露更新的司太立招股书显示,位于浙江台州仙居的司太立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9000万,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司太立除参股了一家金融机构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总共有两家子公司,一家是全资控股的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另一家是控股80%的江西司太立。财报显示,江西司太立2014年总资产逾2.2亿,净资产6955万,净利1000余万。上海司太立至招股书签署日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无生产经营,处于建设期。

信息索取号为C00280-0702-2016-0005的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11月6日江西省环监局专项检查时对江西司太立的外排废水取样监测,发现外排废水苯胺含量14.8mg/L,超标6.4倍,属于超标排放。

2015年11月19日宜春市环保局会同樟树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江西司太立处于停产整改状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企业环保负责人签字确认超标排放事实。

报告显示,江西司太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再依据樟树市环保局当年核定的排污费征收数额,建议对江西司太立做出的处罚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成樟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当月排污费5倍的行政处罚,共计205362.5元。

这份调查报告的调查人为徐忠友、胡星明,出具时间是2015年11月20日,官网上发布的时间是2016年1月7日,公开方式是“主动公开”,公开时限是“常年公开”。

调查报告显示的江西司太立企业信息和江西工商系统的登记内容,比照司太立招股书上关于江西司太立的信息,均为一致。

司太立否认污染处罚

2月22日,《华夏时报》记者专门致电宜春市环保局核实江西司太立污染案件。该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邓科长证实了污染处罚一事,并告诉记者江西司太立目前还处于试运行阶段,没有恢复正式生产。“因为整改以后还要再观察一段时间,看整改情况怎么样。”

也就在当天,本报记者另外致电司太立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对江西司太立停产整顿一事不清楚,总公司这边没有得到消息。

当天晚上23点40分,司太立给记者发来采访回复邮件,称经核查,确认江西司太立未收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也未受到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

司太立在回复中称,黄某并非江西司太立法人及企业员工;付某也非江西司太立EHS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江西司太立也没有设立安环部,不过有EHS管理部负责环保相关工作。回复称,诸如此类的矛盾,企业也无从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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