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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信息环评报告将不予审批

2016-02-29 10:41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作者:郄建荣关键词:环境评价信息环评报告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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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近日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到2016年底,建立全过程、全覆盖的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方案说,建设单位不公开环评信息,环保部门将对其环评报告书不予审批。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指出,方案将促进环保部门规范、公正、透明审批,企业依法履行环保责任,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媒体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环评报告书应在报批前公开

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公开,环保部此前已出台相关要求,但是,公开具体方式以及内容仍属粗线条。方案对此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根据方案要求,建设单位既是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和履行环境责任的主体,也是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有义务对环评信息全过程公开。其中,对于环评报告书的公开,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其中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一并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报批过程中,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一步修改,应及时公开最后版本。

同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拟定选址选线、周边主要保护目标的位置和距离、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等。

方案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工程基本情况等,并确保上述信息在整个施工期内均处于公开状态;施工过程中,还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展情况、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

环保部门应公开审查审批信息

对于全面推进环保主管部门环评信息全过程公开,方案提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环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审批指南,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决定等政府信息。

同时,还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信息、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与以往要求不同的是,此次方案明确,环保部门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及审批信息。其中,审查信息除包括项目名称等基本情况外,还要公开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对于审批信息,方案要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并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方案还要求,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信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发生重大变动、不落实‘三同时’及违法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还要公开对违法建设单位下达的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追究以及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落实情况相关信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根据方案要求,环评资质管理信息、重要环评政策信息等也属于环保部门应公开的信息。

未公开信息环评报告不审批

对于建设单位不公开环评信息包括环评报告书等,方案明确:不公开信息,环评报告书不予审批。

方案说,对未按环保法等相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开展公众参与、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的建设单位,环保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未按相关规定公开其他环评信息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环保主管部门,方案表示,对未按相关规定公开环评政府信息的有关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环保部透露,将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通过修改相条例,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同时,还将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范环评公众参与的范围、时段、内容、程序、方式等。

原标题:不公开信息环评报告将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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