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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6-03-17 14: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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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

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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