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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问题疫苗”引发的医疗废物之问

2016-03-23 13:37来源:中国环保在线作者:老崔关键词:问题疫苗危险废物医疗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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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个原本在医院药剂科当科长的庞某,下海后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涉案价值5.7亿,流入18省。而她经手的疫苗,全部未经冷藏而予销售。

完全可以称之为“医疗废物”的问题疫苗,一经曝光,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李克强总理对事件做出重要批示,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事件的严重性不言而喻,不过笔者并不想就事件本身发表看法,毕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就借此机会来说说医疗废物处理方面的一些问题。

医疗废物的概念及危害?

先说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指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固体、液体废弃物:a)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b)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根据发改委和环保部2008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分49大类约500种,成分复杂。其中,医疗废物被列为1号危险废物。

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损伤性、感染性、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五大类。最常引起生物安全事件的是前两类。

被称为头号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所含致病细菌及病毒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千倍,瓶瓶罐罐里的少量废液随意倾倒,不仅对周围土壤会造成污染,而且这些废料中含有大量细菌性病毒,还会带来感染性的风险,比如注射使用过的针头,若有人不小心被扎中,就有感染风险。

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同时还要求,医疗垃圾必须集中处置,并且从收集、运输、贮存到处置等环节,要实施层层责任的“四联单制”。

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如何?

很遗憾,答案并不乐观。根据2015年环保部发布《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得知,2013年全国261个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处置量为54.21万吨,处置率仅约为全国医疗废物产生量的三分之一。

而医疗废物都去了哪里呢?①卖给小贩②随意丢弃③混入生活垃圾④直接焚烧填埋⑤集中回收处理。

不难看出,集中回收处理是最合理的回收方式,但由于管理松散、责任不明确,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回收网络不完善,处理设备不先进等。

那么回收处理过程有哪些存在哪些具体的问题?①医院内部管理混乱②回收体系不完善③危险性不受重视④法规与监管不健全⑤技术路线不明朗⑥市场集中度低,企业不活跃⑦项目投资成本过高。

原标题:由“问题疫苗”引发的医疗废物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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