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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环境污染首例开庭公益诉讼案具有标杆意义

2016-04-13 16:04来源:北京晨报作者:许辉关键词:环境修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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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徐州市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次开庭审理此类案件。经审理,徐州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在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众多案例中,这一案件显然有着积极特殊的意义,其最大的亮点不在于判决结果,而在于这是“全国首次开庭审理此类案件”,迈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第一步,标杆意义不言而喻。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具体的原、被告,人民法院立案时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不少污染环境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具体的被侵害对象基于各种原因不主动提起诉讼,那这种侵害行为就还会延续下去,还将继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社会公共利益不再遭受侵害。被督促的机关或组织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乃至公益诉讼的必要补充。但这一制度的构建也表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可也不应成为公益诉讼的主流。只有有关组织有能力、有魄力敢于提起公益诉讼,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机会就会很少,这应该成为公益诉讼发展的趋势,也应该成为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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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例开庭公益诉讼案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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