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垃圾处理评论正文

全面提升城市垃圾处置能力 绝不能“以邻为壑”

2016-07-11 14:37来源:长城网关键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生活废品、砖块、旧木材……这些堆积成山的垃圾如今竟出现在碧波万顷的太湖边。近日,有约4000吨来自上海的生活及建筑垃圾欲在苏州太湖西山违规倾倒时被当场抓获,测算显示,事发区域相关垃圾总重量超过2万吨。

“跨省倾倒垃圾”屡禁不止

垃圾处置能力不足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分管生态环保的苏州市副市长徐美健认为,垃圾处置难是当前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顽疾,暴露出城市垃圾处置能力的严重匮乏,其根本症结在于垃圾处理场所选址难。而一些环保专业人士指出,这一“肮脏生意”的最大责任还是在源头——输出地负责垃圾处理的机构,其在当地处理与转运他地处理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成本差异。既然垃圾“输出”有利可图,自然就会催生相关的市场。

有利可图

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为之奋斗的人群。城市现有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催生了垃圾违规外运的市场,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色利益链。媒体记者暗访发现,城市垃圾经层层转包倒手,每一层利润都很惊人。一名业内人士介绍,从上海运到苏州或无锡,货主给的价格比普通砂石的运费要高一倍多。“中间人”可以从中获利至少30元/吨,为其寻找垃圾倾倒地点的人获利约5元/吨,另外卸载垃圾、填埋垃圾的人员也能分得一杯羹,层层有利可获。

监管不力

哪里有政绩危机,哪里就有急功近利。其实,人们也能够理解管理部门的苦衷,当地垃圾处置能力有限,大量的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置,堆积如山,臭味熏天,既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声誉,相关部门的处境可以想象。无奈之下,许多城市把这项业务交由专业公司处理,即实施公共服务外包。而一些专业公司受利益驱使,或就近找个地方随便倒掉,或“一卖了之”,其中也不排除环境执法人员为了“脚下洁”而有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未必真的就是监管不到位。

“跨省倒垃圾”放大“垃圾围城”之困

“垃圾围城”这个说法并不陌生。垃圾处理对于城市来说不仅是资金与技术的难题,也是环境资源供给的瓶颈。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中填埋法处理的垃圾占70%,焚烧的占5%。不管是哪种方式,城市越大,支持就地处理垃圾的环境瓶颈就越突出。就地填埋因无地可供已走到尽头,采取焚烧的方式,又会遭遇到市民的强烈抵制,近些年城市因修建垃圾焚烧设施而引发的抗议事件就不曾停止过。城市垃圾处理正在遭遇经济与环境的双重压力,也事实上给垃圾处理成本转嫁积蓄了“势能”。目前的城市化率仅为52%,这个矛盾还将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而更突出。

预防“跨地倒垃圾”的发生,加固司法与行政的壁垒,堵住垃圾体外循环的渠道,固然必须,但是治本之策,恐怕还得思考如何缓解“垃圾围城”的压力,有效改变不可持续、破坏生态这种简单粗放低效的垃圾处理方式,代之以科学有效的垃圾处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应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联动,除了加大投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培育垃圾回收利用产业之外,还应灵活运用政策、法规、税收等手段,健全垃圾控管体系,从源头控量、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三个层面,加快形成成熟的机制。

治理“跨省倾倒垃圾”要打出组合拳要从源头治理

从违法成本看,对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规定处罚上限为5万元。这种标准既不符合新环保法“史上最严”的立法导向,也对那些违法牟利的单位束手无策,急需根据新环保法的精神进行修改,例如提高处罚幅度、实行按日计罚不封顶等,以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的利诱动机。从执法监管看,诸多立法也都明确了环保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而公众关注本案的焦点是:上海的生活垃圾为何能够被偷倒太湖?其中有没有执法监管部门失职渎职?形成这种利益链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又在哪儿呢?因此,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侦查的同时,也需关注执法监管自身是否到位,因为只有严格的执法监管,才是从普遍性上纠治此类事件的根本保障。

坚持依法治理与基础建设并重

一方面,国家要加快对偷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的立法,严肃追究环境执法人员监管失察的责任,对所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者施以重拳,使之不敢。另一方面,学习借鉴国内外生活垃圾处理的先进经验做法,切实提升垃圾“内部消化”能力。加大对现有垃圾填埋场的技改升级,提升垃圾中转站的管理水平,统筹做好城乡垃圾处理,配套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等方案,确保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有效衔接,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在此基础上,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实现无缝监管,“肮脏生意”方能休矣。

原标题:全面提升城市垃圾处置能力 绝不能“以邻为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处理查看更多>垃圾焚烧查看更多>生活垃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