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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新北市垃圾处理厂的回馈金制度 我们该如何借鉴?

2016-08-22 11:23来源:环卫科技网作者:yan关键词:垃圾处理厂垃圾焚化厂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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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湾省新北市出台了垃圾处理厂回馈金自治条例,规定每吨垃圾提供约合人民币43元的回馈金,并将垃圾处理厂产值的25%作为回馈金使用。回馈金,即我们常说的生态补偿,呼唤已久却落地艰难。在邻避运动风起云涌之时,我们该如何借鉴新北的经验呢?

小编google了一下,终于找到新北市这个条例的全文,请各位先睹为快,内容想象不到的简练。

(憋问小编怎么上的google,也憋问为何不用百度,小编是绝不会教你的)

新北市垃圾处理场(厂)营运阶段提供回馈金自治条例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新北市垃圾处理计划,确保垃圾处理场(厂)〔以下简称处理场(厂)〕顺利营运及改善其周边环境生活质量,对处理场(厂)所在地相关地区提供回馈金,制定本自治条例。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

第二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相关地区如下:

一、树林垃圾焚化厂附近之树林区、莺歌区。

二、八里垃圾焚化厂及八里垃圾掩埋场附近之八里区、林口区。

三、新店垃圾焚化厂附近之新店区(如附表)。

四、三峡垃圾掩埋场附近之三峡区。

前项相关地区之规定适用至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遇有行政区域调整时,其相关地区依新行政区域认定;调整后原行政区域如划分为二以上行政区域,均纳为相关地区。

附表-新店垃圾焚化厂之相关地区

第三条

本自治条例之回馈金来源如下:

一、每处理一公吨垃圾,提列回馈金新台币二百元。

二、处理场(厂)汽电共生产值之百分之二十五。

回馈金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市库支应。

各处理场(厂)终止营运时,本府不再对该处理场(厂)相关地区提供回馈金;该地区回馈金未用罄时,其回馈金结余款使用项目及程序,依本自治条例之规定。

第四条

回馈金之使用项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险费补助、医疗保健事项或生活补助金。

二、相关地区内一般住(租)户水、电费或社会福利之补助。

三、教育奖助学金。

四、环境监测鉴定事项。

五、提升生活环境质量或教育文化水平事项。

六、公共设施之兴设及管理维护事项。

七、执行回馈金使用计划所必需之人事费用及业务费用。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经费总额不得少于当年度回馈金使用计划经费总和之百分之八十。第七款之人事费及业务费,其经费总额不得逾当年度 回馈金使用计划经费总和之百分之二。

第五条

回馈金之使用,由主管机关设垃圾处理场(厂)回馈金管理及运用委员会,并依前条规定拟订回馈金使用计划,由主管机关纳入预算办理。

第六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原标题:台湾省新北市垃圾处理厂的回馈金制度,我们该如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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