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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2017-02-13 15: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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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厅于2010年10月印发《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标准对于制鞋行业VOCs排放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法规,加强广东省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制鞋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

E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延伸阅读:

广东《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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