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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快速城市化和污染土地再开发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土壤污染事件。从2004年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施工工人的中毒事件,到2013年广东、湖南等地发现的镉超标“毒大米”事件,到2016年的江苏常州的“毒地”,各地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土壤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的关注。
污染场地又称污染地块,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经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确认其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地块)。根据2004年《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数据显示,珠三角地区近40%的农田土壤重金属超标,其中10%严重超标;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达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2015年《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No.2》显示,我国现有耕地中,有相当数量耕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土壤点位超标率接近20%,大多不宜耕种。土壤污染从地区分布来看,以经济发达的中部和东部最为严重。从经济大省广东来看,清洁土壤只占到了11%,重度污染土壤占比却高达12%。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引发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与区域布局的调整,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各地化工、农药、冶炼、电镀等工业企业和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设施数量大、分布广,不少企业设施生产时间长、产品种类多、生产工艺复杂、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所在场地积累了多种污染物,包括各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等毒性强、危害重的污染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退二进三”、土地整理等政策的逐步实施,大批工业企业新建、停产、关闭或搬迁。在农业、工业、居住等用地类型变更过程中,要有效预防新污染、整治老污染、控制环境风险,就必须科学、严谨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估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作为本届政府环境保护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土壤污染治理被提升到与大气污染治理和水体污染治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土壤治理工作正逐步规范化。
1场地调查概述
随着城市改造中越来越多化工企业退出市中心,大量原化工用地改建为住宅、商业用地,潜在土壤污染扩散风险增大。为了避免变迁后的工业场地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危害,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需要对场地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识别潜在的环境污染,确定合理有效的修复方法。为决策和场地的再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场地调查,指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开展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调查工作,是污染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后续场地污染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法可行性评估、修复工程实施及场地修复监理验收提供基础依据,是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前提。场地调查工作繁琐,所产生的数据又是实施修复的基础,是其它所有工作的根基。
2014年2月,环保部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为场地调查提供了技术参考。根据该技术导则,场地调查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是否污染,分为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论与分析四个步骤。第二阶段通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确定场地关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和空间分布。第三阶段用资料查询、现场实测和实验室分析测试等方法,调查场地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供风险评估和污染修复使用。
2场地调查准备工作
2.1场地调查指导性文件
目前各地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主要以2014年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以及《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场调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为主要技术指导文件,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由于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五项标准以技术性规定为主,未规定相关管理要求,土壤修复领域的工作监督、实施依据《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相关原则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
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调查基准》(HJ/T25-1999)的适用范围窄、暴露途径少、技术路线旧,对具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不足,环境保护部已启动了场地环境管理配套标准制定工作。例如《土壤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也在制订过程中,即将陆续颁布。
2.2场地调查项目成员
场地环境调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场地调查人员对环境各领域及各项知识具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因此,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应委托专门的环境机构进行。其中第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需要符合一定资质的环境机构来进行。
场地环境调查队伍主要由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调查进程、进行全过程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资料查询追踪,并根据场地环境调查调研结果,为场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
场地环境调查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承担,即场地调查人员要有相关的环境科学技术背景、经过培训和具有一定的调查经验。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小组至少应具备三种人员:场地调查人员,技术审核人员(或场地环境调查组组长)和决策者。此外,还需要有场地的所有方人员、使用方人员及其法律代表参加。调查队伍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场地环境调查人员——执行场地环境调查的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建议,撰写报告。场调人员可以来自场地环境调查委托方或专业场地环境调查单位;一般来说,第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应全部由专业场地环境调查单位人员承担。
技术审核人或场地环境调查组长——有技术资质的专业人员。通过审查场地环境调查的方法、范围、深度和调研结果等方面以把握技术精度,技术审核人也可以同时为项目的负责人,除审阅场调报告之外,也可带领场调人员一起确定调查范围和工作计划。
机构决策者——机构决策者通常为委托方的管理者,或场地所有者。机构决策者应全过程监督场地交易活动,对场地环境调查出现的问题,及各种相关事物应始终保持着知晓和理解。场地环境调查小组中的这一关键角色应当由一个或更多的人员来担当。
场地方代表——由委托机构指派、代表委托机构利益,负责执行场地事务的专业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场地方代表要记录和识别可能的候选场地。在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中,场地方代表通过提供场地基础资料,协调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关系,促进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代表——机构决策者也可派其法律代表参与场地环境调查,确保场地环境调查程序操作适当。律师主要为场地环境调查程序提出建议,参与文件审查,确保最终报告符合法律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场地环境调查文件可编写成律师文件报告(法律意见书),为未来的业主提供档案,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
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无论场地初始是处于闲置(租借终止)还是使用状态(包括已经有归属,正在使用),在场地环境调查程序计划中,让当前业主和使用者及早参与是十分重要的。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需要充分了解场地环境调查过程的范围、内容以及调查过程的具体步骤,理解场地环境调查和确认环境污染及其责任的意义。场地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场地环境调查初步分析报告的审查者,也是最终报告的接受者。当场调场地由一个机构拥有或使用时,场地管理人员在场地环境调查中起着重要作用。场地管理负责人需要指派相关的人员,为现场访问提供便利条件,为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组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同样,场地附近的业主和经营者也是该场地基本情况最好的信息来源,同时也是取得现场访问信息和场地档案资料的重要来源
2.3场地调查项目费用
受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影响,现阶段我国场地调查工作在费用和时间上的投入相对较少。国外污染场地调查费用一般占整个场地管理费用的20%,例如在美国的土壤修复市场中,场地调查是整个修复市场中业务量最大的一块,占到项目投入的30%。相比而言,我国调查费用的占比较低,如某农药厂调查费用约200万元,修复费用约2.8亿元,调查费用仅占整体费用的0.71%。
另一方面,各地场地调查市场比较混乱,低价中标盛行。主要原因为各地土壤修复项目中最重要的前期环节场地环境调查通常被忽视。加之我国目前的很多土壤项目,其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工作是分开的,而后者的价格由前者的报告结果决定。场地调查市场竞争无序,低价中标盛行,导致修复公司进场后,因数据不准确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甚至赔本,或者要么为了保证利润而不规范修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了土壤修复的效果,直接导致数据不真实、不可靠,增加了场地修复的不确定性。
2.4场地调查项目周期
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周期取决于场地转移的形式、场地的位置、场地的环境状况及参与场地交易的机构。场地环境调查过程可能包括一个或多个阶段;根据调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场地环境调查程序可能会有所变化。表2-1为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时间上的总体安排与活动内容。场地环境调查负责人在进行第一阶段工作安排时,应该考虑到场地转移过程的复杂性和场地特征的独特性。对于整个场地环境调查过程而言,应制定一个有弹性的工作计划。第二、第三阶段的工作,应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专业判断,制定场地环境调查的工作计划。
(本文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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