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04-17 13: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印发了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替代CJJ/T163-2011)(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5月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联系人:郭雪松联系电话:13521681968

传真:010--62849133

Email:gxs0122@rcees.ac.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domestic wastewater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7配套设施;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俊新、陈梅雪、郭雪松、杭世珺、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

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3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实施与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0.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应按照村庄规模、处理场地条件、住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在对管网和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的建设费与维护管理费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1.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处理水宜利用村庄的自然条件,经过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方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受纳水体,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1.0.6 在不断总结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慎重稳妥可靠地采用工艺、材料、设备。

1.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正常运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水处理查看更多>污水处理设施查看更多>农村生活污水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