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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认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燃煤发电机组的函

2017-05-09 11: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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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疆环保厅关于认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燃煤发电机组的函已经印发。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2×330MW)、国网能源哈密煤电公司大南湖电厂1#机组(300MW)、神华神东电力新疆米东热电厂1#机组(300MW)共计4台燃煤发电机组达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全文如下:

关于认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燃煤发电机组的函

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电厂、国电红雁池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神华神东电力新疆米东热电厂: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推进我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的相关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对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2×330MW)、国网能源哈密煤电公司大南湖电厂1#机组(300MW)、神华神东电力新疆米东热电厂1#机组(300MW)共计4台燃煤发电机组提交的超低排放水平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

依据烟气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意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在线监控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和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出具的联网情况证明,上述实施改造后的燃煤发电机组,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水平。特此函复,并向社会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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