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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本。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新区以目标为导向,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排水防涝、防洪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创新模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目标。全省城市建成区实现将70%以上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17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总结武汉市国家试点建设经验,向全省推广,全省城市和县城制定海绵城市三年行动计划,建立项目库,建成区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到2020年,所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水系和山林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规划
(一)全面开展现状普查。县级以上城市应对建成区内易涝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水域面积、绿地覆盖、道路硬化、黑臭水体等海绵城市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摸清现有雨水容纳能力,结合当地最新的气象、水文、城市地表等资料,修编或编制暴雨强度公式,研究暴雨设计雨型,按照雨水产消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调蓄设施。
(二)科学编制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要确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牵头和配合部门,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完成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专项规划应根据各城市实际,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空间格局,明确细化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其空间开发管制要素;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三)落实建设管控措施。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划定并落实蓝线、绿线,建立和完善规划管控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四)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和当地实际,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开展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制定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的标准规范或技术导则,因地制宜指导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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