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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部署了全国的火电、造纸行业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工作步骤,并配发了两个行业的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
如今,两个行业的发证工作即将迎来高峰期,更有不少企业心里没有底,想知道自己究竟是否属于应该在此时限内获得第一批许可证的企业。
比如有些电厂就迟疑了许久,因为“通知”里面有这样一句话: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
某电厂管理人员说:“可我们执行的是地方标准啊,是要严于国家标准的。我们是不是该这次申领许可证呢?”
其实,“通知”里面的这句描述应该按照它所指向的标准中所定义的企业类型来理解,“通知”后面也有进一步的说明,即: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所有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燃煤发电锅炉,但不包括层燃炉、抛煤机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等上述5类机组均应申请排污许可证。
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许可排放的浓度限值等条款中也明确区分了这种情况,指出按照规定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47个城市,市域范围内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造纸行业的类别看起来比火电更为复杂多样一些,所以也有不少人提出疑问。尤其是规模、工艺、污染物类型和排放量都差异巨大的多种纸制品行业,到底哪些是必须要发证的?
在第一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推进中,多地的环保部门都提出,“通知”要求发证的造纸行业包含了所有造纸类的企业类型,对于其中排放量大且管理基础相对较好的制浆类企业,大家都觉得没什么问题,应该首当其冲的纳入许可证监管。而对于规模很小,生产工艺极简单,且并没有多少污染物排放的纸制品企业,比如一些制作纸盒子的小加工产,不仅资金技术力量薄弱,数量还众多,发证任务显得愈发艰巨。一些企业也持观望甚至消极的态度,拖延填报,影响了整体的发证进度。
而根据“通知”所确定的原则,凡是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无论是否有工业废水外排,都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且在2017年上半年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其它纸制品企业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而事实上,根据《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纸制品企业比起制浆造纸企业来说,本身已经是简化管理了。根据造纸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对纸制品行业的自行监测要求也是大大简化。
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目标来说,到2020年,所有依法应纳入排污许可证监管范围的固定污染源都应该取得许可证。需要看到的是,小型造纸企业中,不仅有应该纳入简化管理的纸制品企业,也有“小散乱污”的一些制浆类、再生纸类等类型的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应该通过摸底筛查和甄别,建立名单。不仅要完成对应发证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工作,也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列明的要求,对违反产业政策、不具备污染物处理能力等类型的企业不予发证,而最终无证排污的后果,都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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