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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修 环保不再“重审批 轻监管”

2017-08-04 08:44来源:华夏时报作者:马维辉关键词: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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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日,中国政府网又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过去我们国家的环境管理制度‘重审批、轻监管’,审批之后就变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检查的时候环保设施才运行,检查组走了之后就偷排。”7月15日,在2017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如是说。

话音未落,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1日,中国政府网又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全文。

据了解,此次修改《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决定》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原来是‘重审批、轻监管’,现在则是尽量减少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的过程监管。”今日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强向《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表示,“这是环境管理思路的重大转变,也是正确的方向。”

简化审批

《决定》对现行条例的重要修改之一,就是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

具体来讲,有7个方面。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一是删除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此外,还简化了环评的程序。环保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就《决定》进行解读时表示,《决定》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此举大大简化了环评的程序。

“《决定》极大地简化了建设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如竣工验收审批、环评资质等,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实现了简政放权。”陈国强表示。

不过,陈国强表示,删除环评机构资质相关条款,不等于取消环评资质。虽然有消息称环评资质管理将下放到协会,但在《环境影响评价法》未作修改前,从事环评业务仍应依法取得环评资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决定》的另外一个重要修改,则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表示,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要重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按照法律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家建设大局。

在这方面,《决定》主要作了5方面规定,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延伸阅读:

全文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解读

原标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修 环保不再“重审批 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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