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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2017年我国发生了哪些土壤污染事件呢?
一、.河南“镉麦”事件
2017年3月23日,环保公益组织“好空气保卫侠”在河南新乡市凤泉区块村营村南开发区河边的麦地取样化验,结果显示,距河4米处的土壤镉含量为20.2mg/kg,是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67.3倍,三级标准的20.2倍。在距河100米处取土壤化验,镉含量为12.4mg/kg,是二级标准的41.3倍,三级标准的12.4倍。
而在麦收之时,空气侠再次到新乡市监督镉麦农地流转的情况,并随机在牧野区、凤泉区已经收割、尚未收割的不同地块取了12个小麦样品。检测结果显示,12个随机的小麦样品全部超标,出现从1.7倍至18倍不同程度的超标。
根据资料显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显示本地的小麦“镉”含量超标发生了。
二、.河北无极倾倒废液事件
2017年6月16日,石家庄市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滹沱河河道内发生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废液污染环境案件,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调查,6月15日,石家庄市藁城区鑫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某坡通知非法倾倒人员陈某波、高某分别前往位于藁城区的河北佳诚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乐市的华达化工有限公司拉废盐酸。当晚,陈某波等3人驾驶一辆罐车前往佳诚公司灌装废液。16日凌晨2时许,该3人驾车至无极县郝庄乡牛辛庄村滹沱河河道内开始倾倒。倾倒期间,高某等2人驾驶另一辆罐车装载从华达公司灌装的废盐酸也来此处倾倒。陈某宁等2人负责在周边警戒放哨。废液倾倒过程中产生化学反应释放出有毒气体,致在场的陈某波等5人死亡,杨某忠等2人受伤。河北省政府也采取了及时的处置措施,现在污染已经相对固定,不会出现扩散,下一步还要根据现场取样化验的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雄安新区的土壤污染事件
雄安新区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战略布局,但身处雄安的新区的企业、单位、个人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恣意破坏环境,倾倒废液,最终执法部门公布了9起典型事例,分别是:
1、安新县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7月21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李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厂房内,将23吨含有废铅膏和废酸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壳露天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地面上,对土壤造成污染,同时查明2017年5月至7月间,李某某采用粉碎清洗的方式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壳3700余公斤,经环保部门认定,该废旧铅酸蓄电池壳属于危险废物。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4日被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容城县张某某、张某污染环境案
2017年7月26日,容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张某某、张某在自家经营的电瓶代理销售点,将废旧电瓶电解液倾倒在院内的渗井中。经进一步侦查查明,2017年6月以来,张某某、张某在自家院内挖掘渗井,利用渗井非法倾倒废旧电瓶中的电解液。经环保部门检测,该渗井内废水PH值呈强酸性且重金属严重超标。该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被容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3、雄县高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6年10月份,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高某某在龙湾镇一工厂内非法电镀加工渔具,并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经检测,该渗坑内废水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高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7月27日,将该人抓获归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当日被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雄县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2016年4月21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初至2017年4月,雄县龙湾镇某热浸锌公司李某某多次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酸性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排放至大清河内。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发后李某某潜逃,雄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并组织精干警力进行抓捕,2017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迫于抓捕的强大声势到雄县公安局投案,经讯问,其对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16日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7月10日雄县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
5、安新马某甲等人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对该县刘李庄镇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在一塑料加工厂内,利用粉碎、融化的方式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并将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排放。该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18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三人行政拘留。
6、安新县臧某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臧某某在芦庄乡一废弃厂房内,将含有有色金属的电线电缆下脚料点燃,期间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臧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8月3日,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7、雄县邢某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
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某医药公司负责人邢某某将该公司内过期药品直接倾倒在一废弃砖窑附近,该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废药物、药品。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处置危险物质,2017年7月9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8、雄县孙某某拒不执行案
雄县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案。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孙某某经营的吹膜厂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被雄县环保局责令停止排污并贴封条,孙某某拒不执行,撕毁封条继续进行塑料吹膜生产。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2017年7月15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9、雄县陈某某暗管违法排污案
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某在自家院内生产加工色母粒,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排放到其家房后的渗坑内,逃避监管。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17年7月17日,雄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这样的污染事件还有很多,从癌症村到西南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从污染企业倾倒废液到汞大米、铅小麦。资料显示,我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面对如此严重的土壤污染,我国去年出台了《土十条》,这一条例的发布是我国土壤修复事业的里程碑,《土十条》提出了从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建立问责机制等十个方面,形成从土壤环境调查到预防、污染、修复,再到监管体系的行动计划。并且创造性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壤人为污染。
我国的土壤修复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在修复的同时,我国对土壤环境的监测也很重视,随着《土十条》在我国的深入推进,土壤采样监测也将迎来广大的市场前景。
但土壤污染的特点显示,我国未来的土壤修复必将经历漫长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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