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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2-11 11:1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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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环保厅印发福建省工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VOCs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做了具体规定。详情如下:

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ComprehensiveEmissionStandardforIndustri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福建省发布的行业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业企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新建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现有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规定的污染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版)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实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01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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