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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全文)

2018-01-03 14: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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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完善湿地分级和管理体系,创新湿地修复和利用监管机制,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甘肃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省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535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63.60万亩,新增湿地面积9.4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制机制,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1.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在完成各类湿地落界的基础上,确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严格保护。(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并建立定期更新的分级动态管理体系。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甘肃省重要湿地确认指标》和《甘肃省重要湿地管理办法》,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设立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要通过申报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建立县级以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探索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湿地管护员制度。(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二)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1.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面积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和相关保护区。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2.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甘肃省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和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规范,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构建省级湿地生态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国家和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水鸟种类不低于110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维持稳定。(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3.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的考核评估,层层签订生态文明考核责任书(湿地),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1.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2.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严格控制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湿地的载畜量、取水量、采砂量、取土量和旅游承载量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3.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建立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机制。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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