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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3-09 13: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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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园区绿色发展。详情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8〕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园区功能布局

(一)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园区坚持以产业发展为核心,注重提升质量效益,优化营商服务环境,走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国家级园区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园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率先实现转型升级。省级园区要充分发挥产业基础优势,大力开展精准产业招商,整合产业链,建设专业化、特色化产业聚集区。到2020年,全省国家级园区达到25家左右,千亿园区达到20家左右。(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园区优化整合。坚持“一县一园区”,鼓励以国家级或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园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园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被整合园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财政收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统计,财力可由园区双方进行协商分享。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园区,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编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控制园区规模。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园区开发面积和开发强度,园区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禁止开发区域不得设立园区;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新设园区,现有园区要严格控制开发面积。科学划定园区功能分区和拓展空间,合理确定园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居住和生态用地比例。鼓励园区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按照规划建设时序进行一体化整体开发。(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园区开发模式。探索园区建设和运营新模式,鼓励园区多元化开发。支持园区引入战略投资者、专业化园区运营商开展合作,布局建设一批专业园、飞地园。支持在长株潭地区开展扶贫经济开发区建设试点。支持开展与国内发达地区园区合作共建,承接产业转移。(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园区转型升级

(一)壮大特色主导产业。加快实施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不断扩大产业投资,每年实施一批重点产业项目。加强分类指导,定期发布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和重点招商产业目录,指导园区因地制宜确定主导产业,避免同质化竞争。创建一批省级特色产业园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园区开展军民融合产业创新试点示范。到2020年,培育形成20个千亿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集聚度超过80%,园区规模工业增加值占地区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70%,高新技术产业占园区工业比重超过60%。(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开放型经济。对标国内外先进园区,借鉴推广自贸区创新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营商环境。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平台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回归招商等方式,积极招商引资。允许园区在政策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园区大力培育和引进外贸龙头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逐步设立出口订单融资风险准备金,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重点国别和地区设立投资促进机构。对外省新转移来湘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参照企业转出地标准提供相应便利化服务。(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吸引各类创新资源向园区集聚,每年引进一批重点创新型企业。支持园区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在有条件的园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园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创业生态。支持以升促建,推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集中区转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条件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2020年,力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10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到40家。(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产业承载能力。园区要配套规划建设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基础设施,以及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工程。推进海绵型园区建设,增强防涝能力。园区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推进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智慧、智能园区。积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园区绿色发展。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和绿色金融支撑体系,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综合环境服务企业,鼓励开展工业污染治理第三方试点。推进园区产业耦合,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园区积极参加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统一管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开展园区节水行动,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要素保障水平

(一)优化园区土地利用。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当地省级及以上园区,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鼓励园区外的工业项目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搬迁入园。园区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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