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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和《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4月15起施行。全文如下: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本市防汛泵站(以下简称“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其污染物放江总量,推进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市属市管泵站和各区管泵站。
第三条(制定原则)在确保城市防汛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应坚持旱天不放江、雨天多截流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水通过泵站排入河道,有效削减泵站污染物放江总量。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会同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全面负责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行政区内泵站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复核,以及区域内气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应按照职责权限,承担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监督和管理;区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泵站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具体做好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报告制度)(一)当实施配合放江或检修放江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水务部门现有规定流程操作,实施放江后,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电话报告,并在每季度报表报送日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该季度配合(检修)放江汇总表;
(二)截流设施因改造、维修、更新需要减量50%以上运行一周或停止运行超过72小时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报告;
(三)当发生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水务部门现有规定流程操作,实施放江后,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电话报告,并在年度报表报送日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该年度突发事件放江汇总表;
(四)当发现泵站排放口发生旱天隐性放江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报告;
(五)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定期将泵站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和报告表等上报所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水务局。
第六条(考核方式)参照排污许可证方式,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每年度组织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工作的考核;按照试点、推广、正式执行三阶段推进实施,分截流与放江两种方式、旱天和雨天两种类型实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放江量、截流量和报告表等事项,其中清淤记录、放江量和截流量是考核的重点,并逐步向泵站集水井日常水位考核过渡。
关于雨污混接改造工作的考核参照市水务局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考核等级)考核设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在80(含80)~90分之间的为良好;在60(含60)~80分之间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内容,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责任追究)发现存在旱流放江、试车放江或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III级的预抽空放江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立即进行处罚;
考核不合格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市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行政责任追究等,并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工厂、物业、管委会等单位所管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2年。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
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其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汛泵站(以下简称“泵站”)包括中心城区所有市属市管泵站和各区管泵站,每年列入考核范围内的泵站数量根据设施量的增减及时调整。
第三条 旱天不放江指不允许旱流和试车放江,以及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III级的预抽空放江;配合与检修放江按照《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防汛部门宣布启动防汛防台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泵站根据《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实施预抽空的放江量纳入考核范围;
泵站雨天放江量考核值的制定,基于多年(自2012年至考核年的上一年)单位降雨放江量的基础上削减10%;集水井水位未达到停车水位时,截流泵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考虑到截流设备检修等因素,截流量应不低于上年的80%。
第四条 区水务局(区建交委)按照职责权限,承担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监督和管理;区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排水管、检查井、雨水口及泵站的清淤工作。区水务局(区建交委)按年度将排水管道设施清淤档案抄送区环保局。
第五条 区环保局负责接收行政区内泵站的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和报告表,具体负责复核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
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内气象部门公布的气象资料,重点汇总月降雨量、年降雨量、雨型、降雨等级等信息,作为市环保局年度考核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在汛前、汛中各组织一次辖区内泵站清淤检查工作,包括检查集水井、水泵房、进出水闸门井、出水排放口内的积泥等。
第七条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泵站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泵站运行水量报表应包含截流量和降雨、旱流、检修、预抽空、配合、试车等各类型放江量,以及泵站所在区域降雨量等信息,由区环保局每季度首月进行复查。
第九条 泵站集水井内最大积泥深度不得超过进水管管底以下50厘米(进水管管底距集水井底高度不足50厘米的,最大积泥深度不得超过管道口径的20%),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执行清淤作业时,应全面清除集水井、水泵房、进出水闸门井、出水排放口内的积泥。
第十条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泵站污染物放江监测工作,每季度安排一次;每季度的放江监测工作宜于首次降雨放江时进行(必须包含本年的首次放江),若季度内无降雨放江,则放江监测工作宜于季度末月进行。
取样位置建议为泵站集水井,检测项目包含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和总磷等指标,采取自动取样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建议于放江时0、10、20、40、60、120、180min间隔取样。
第十一条 若出现《办法》中第五条㈠㈡㈢㈣事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执行。报告表主要包含泵站基本信息、报告事由、放江量和排放去向等内容。
第十二条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于每季度首月20号前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运行水量报表和放江监测档案,并于次年1月20号前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清淤记录、报告表,区环保局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泵站污染物放江的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2月进行,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近5年雨天放江量统计数据,筛选试点泵站优先推行,并逐步向全市泵站推广。
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于一季度下达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要求,包括泵站清单、放江量、截流量考核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采取评分制,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80(含80)~90分为良好;60(含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考核内容基本分设定如下:
序号-考核内容-基本分
1-运行水量报表 5
2-放江监测档案 5
3-清淤记录 30
4-放江量 30
5-截流量 30,截流量达到或超过上年数值酌情加分
6-报告表 按实际情况扣分
总分 100
若泵站存在旱流放江、试车放江或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III级的预抽空放江,则该年度泵站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发现存在旱流放江、试车放江或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III级的预抽空放江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立即进行处罚;
考核不合格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市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行政责任追究等,并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防汛泵站:是指具有防汛功能的雨水和合流泵站。
(二)市属市管泵站:是指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内由市管理的排水泵站。
(三)区管泵站:是指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内由区管理的排水泵站;以及按照区排水专业详细规划,由区安排并组织建设的排水泵站。
(四)旱天放江:指收集或者混接进入泵站的污水在旱天没有被传输到污水处理厂,而是经泵站直接排入水体,从而引起周边水环境的污染。通常包括旱流、试车、预抽空、配合和检修五种形式。
(五)旱流放江:非降雨时,泵站因集水井水位达到防汛控制水位,启动雨水泵机将管网中的水排入河道,这种形式的旱天放江称为旱流放江。
(六)试车放江:为保障防汛泵的正常运行,根据泵站管理有关规定,雨水泵站以15天为周期,防汛泵必须运行一次。若在周期内未有降雨,泵站将通过回笼水设施进行试车。若泵站缺乏回笼水设施,只能将试车的水直接排放入水体中,造成试车放江。
(七)预抽空放江:为了保障区域排水安全,在遭遇暴雨天气前,预先对排水管道进行抽空,即预抽空放江。
(八)配合放江:在市政施工、管道维护及居民热线集中投诉等需要降低系统水位的情况时,采用防汛泵把系统水位降低而产生的旱天放江情况,称为配合放江。
(九)检修放江:当泵站内部的防汛或截流设施需要进行维修维护的情况下,将泵站集水井内的水位降低而产生的旱天放江情况,称为检修放江。
(十)隐性放江:非降雨时,因泵站出水管道水位高于河道水位,导致泵站管道内的水通过泵站排放口上方的拍门溢流进河道,形成隐性放江。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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