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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03-26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环境准入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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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水利厅

赣环评字〔2018〕28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等四部门关于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水利(水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经济发展局:

为改善环境质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严格环境准入任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

(一)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高度,按照《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扎实抓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

二、严格落实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

(一)落实《指导意见》,严格分区施策

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针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等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要求,结合我省主体功能区定位,以及各主体功能区的差别化区域特点,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

(二)强化标准引领,严控污染排放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指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不达标水功能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余、德兴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各地环境资源承载力和水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情况,适时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加快出台江西省《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赣南稀土矿山科学开采和废水排放管理。以整治黑臭水体为突破口,加快补齐环境设施短板。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

(三)强化资源监管,保护水生生态

水库、灌溉、排涝等水利建设应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降低对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新增人工养殖,防范水质富营养化。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涉及水生珍稀特有物种重要生境的河段,严格控制水电项目准入。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四)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河湖保护

将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切实推动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8〕58号),强化沿河环湖及江河源头区域项目准入及选址要求。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区保护要求,禁止在滨湖控制开发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除在建项目外,长江江西段、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等岸线和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重化工业项目,严控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和煤化工项目。

三、切实保障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顺利实施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是落实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辖区内实施细则,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省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地方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上下联动,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协同推进。

(三)各地出台的有关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督促其收严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约束,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找准当地影响水质改善目标的短板,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改善质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实行最严格的源头环境保护制度,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明确功能,保障落地。根据有关规划、区划确定的流域水质改善目标,针对具体区域的主体功能、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和水域水体功能,明确保护与发展定位,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保障差别化准入要求落地。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加强区域内产业梳理和筛选,以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业为重点,把水质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落实到具体行业,分解到具体准入条件上。

依法推进,政策协同。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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