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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全文)

2018-04-20 09: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监察节能管理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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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2018年广东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2018年广东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河源市发展改革局,各地级以上市节能监察机构:

现将《2018年广东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3月25日

(联系人:张益民,电话:020-83133412)

2018年广东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16年第33号)等节能法律法规,结合工信部《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8〕7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全省计划完成1000家以上的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任务,包括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地方特点高耗能产业节能监察、“百千万”重点耗能企业日常节能监察、非工领域节能监察和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察等。

二、主要任务

(一)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7年专项监察中各级节能监察部门或机构已经发出整改文书的企业,及时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对整改符合要求的企业做结案处理;对整改存在疑问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对《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发布2016年能耗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的通告》(二○一七年第80号)中所涉及的9家企业,在整改期满后,及时开展现场复查,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办理关停退出手续。

(二)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乙烯、烧碱、造纸和平板玻璃企业,是工信部今年重点核查的高耗能行业,需全覆盖监察。执行标准分别为《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0-2013)、《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7-2014 )、《制浆造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5-2015)、《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0-2013)、《光伏压延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2-2013)。重点核查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超限额企业将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经信产业函〔2017〕133号)要求,公布“黄牌”企业名单。

(三)阶梯电价执行专项监察。我省目前执行阶梯电价的行业包括具有粗钢生产主要工序的钢铁企业和水泥企业,实施全覆盖监察,执行标准分别为《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其中2017年超标企业和产能少于2000吨/日的熟料生产线企业,还将列入国家重大专项节能监察任务。

(四)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继续安排对电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空压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察,重点核查2016-2017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生产产品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153-2009)等国家标准适用范围的企业

(五)地方特点耗能行业专项监察。部分陶瓷企业和制糖企业开展节能监察。陶瓷企业重点核查2016-2017年专项监察未覆盖的企业,执行标准为《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2-2013);制糖企业重点核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能条例》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日常节能监察。

1.工业领域监察,由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负责,重点核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执行、节能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及落后工艺等情况;对于非工业企业,主要核查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节能措施、节能规划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制订、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等。

2.公共机构监察,由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能源审计的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省级节能型单位开展现场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能源的统计与计量、车辆管理、节能办公产品采购、节能工作负责制、节水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用能部位管理和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等。

3.建筑领域监察,主要由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有条件的地市可会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重点监察大型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情况及宾馆和商场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等。

4.交通领域监察,由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会同交通节能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重点监察交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计量与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及交通营运车船执行燃料消费限值标准情况等。

以上各领域日常监察,对我省新纳入国家“百千万”行动计划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近两年来未开展过节能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列入重点监察对象。

(七)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察。根据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要求,节能监察部门或机构对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加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以及节能措施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要求。对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监察随机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本地区节能监察工作计划,明确措施手段,细化各项监察工作的进度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其中,2017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需在4月30日前完成;阶梯电价执行专项监察,需在5月31日前完成;其余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需在9月31日前完成;省内其余监察项目,需在10月31日前完成。在上述四个时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请各地市向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报送本地区的节能监察工作进度报告,包括总体进度情况,相关专项的监察结果等。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在实施节能监察时,必须严格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的通知》(粤府法〔2017〕87 号)和《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执法流程,填写相关执法文书,规范节能监察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单位,依法发出整改文书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限期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其中超限额标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办理关停退出手续。

(三)规范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信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使用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补助经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前2年有使用上述经费的节能监察部门或机构,需按时向工信部提交资金使用报告。今年继续申请使用上述经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6〕228 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

(四)创新节能监察模式。各地市要及时总结及学习其他地市往年监察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和工作模式,积极创新工作模式,提高监察效率。如利用能管中心平台开展电子化日常监察、与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聘请行业专家参与监察、采用书面监察等。

(五)加强专业培训。工信部将修订工业节能监察手册,实现重点高耗能行业全覆盖,并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请各地市安排好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培训,省也将适时组织市、县节能监察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市应积极组织对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培训。

(六)严格监督检查。我委将组织对各地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各地市2018年现场节能监察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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