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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于近日印发,详情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新修订《环评法》为依据,结合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要求,以“多规合一”平台为基础,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管控、总量控制、环境准入管理,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环保部门职能转变。
二、工作重点
㈠完善空间治理体系,推进区域国土空间环境评价。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来合理控制区域、流域的开发强度,进行生态空间管控。结合《美丽厦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4-2030年)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分析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摸清各区域环境容量底数,确定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将空间管制要求作为区域空间开发的底线和项目建设决策的依据,保护好“绿水青山”。
㈡深入开展规划环评,实行产业园区环评清单管理。全市所有产业园区(工业区)在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园区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提升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园区在城市总体空间格局中的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进一步增强园区发展的环境支撑,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㈢创新项目环评审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建设可能造成重大或者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文件,并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三同时”)主体责任。
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放管服有效过渡和衔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部分环评文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环保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最大限度简化环评审批。同时,将环境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任务
㈠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并将生态保护红线融入“多规合一”一张图体系。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规定,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㈡大力推进规划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推行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式管理。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制定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即: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各园区管理主体应当在三年内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对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编制的应当开展跟踪评价。
㈢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作用,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先期筛选一批较为成熟的片区和产业(附件1),运用规划环评成果,试点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和鼓励入驻的行业,简化相应环评内容和手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全部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㈣推广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分行业推进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1.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附件1规定的试点片区以外的其他片区(产业园区),符合各片区(产业园区)清单式管理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针对生产过程中没有产生废水、废气或者改(扩)建但“增产不增污”或者环境信用等级良好单位实施改扩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环评结论应当明确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的相符性,并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承担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及承诺书,环保部门不再对环评文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并同步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单位的承诺书和环评文件全本(涉密内容除外)。
2.对各类片区(产业园区)以外或者不在各类片区(产业园区)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或者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的项目类型名录由市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基础上进行细化(附件2)。其他不在各类片区(产业园区)、不符合园区清单式管理或者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仍按照既有程序依法报请环保部门审批。
3.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86号)规定,需要购买排污权的,应当在环评文件报批前获取总量来源指标。
㈤着力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落实环评文件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考核,市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上一季度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考核。对项目不可行或不符合审批告知承诺制条件或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文件,市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市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评机构及主要编制人员实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切实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令进行修复,并依法实施处罚。
㈥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在简化环评审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环保部门探索开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工业和生态类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准确评判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是否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提出环境保护改进要求,并作为后续日常环保监管的依据。
四、配套支撑
㈠建立公众参与平台。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公众参与意见反馈平台,开辟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公众反映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㈡推行环评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通过构建“互联网”+政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信息,结合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推进,优化设置环评审批权限,形成市域范围内环评审批申请材料最简、流程最优、标准统一、全城通办的高效服务体系。通过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责任,释放基层环保部门审批工作压力,将有限的基层监管力量充实到事中事后监管。
㈢培育环保咨询服务产业,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促进我市环保产业融合、整合、做大、做强,培育几家涵盖环境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和环境治理等一体化服务的龙头企业,为排污企业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环保技术支持,从环境保护端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形成具有特色的环保产业集群。转变环保服务模式方式,将环境保护第三方咨询、服务、治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经营、退出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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