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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地“垃圾分类”罚单:50元起、最高罚10万!

2018-05-03 15:30来源:环境司南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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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正在由虚而实,针对个人的限制性、惩罚性条款也在逐步收紧。在杭州市、南京市、青岛市、厦门市、上海市、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银川市等城市,违反垃圾分类相关管理规定,会被行政处罚。不仅如此,随着《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内,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同样会被处罚。

1月8日,深圳市龙华区城管局在全区物业小区(城中村)首次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检查,并开出首张责令整改通知书。

4月上旬,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城管中队日前根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相关条例,对九新公路某营业场所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300元的决定。

4月中旬,金华市浦江县张某由于违反《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4月下旬,已经有6人因垃圾分类不规范,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先后被行政处罚50元。

据环境司南统计,在46个强制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中,已有26个城市已经启动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其中11个城市已完成相关立法工作。关于垃圾分类管理,从过去的主要盯住“单位机构”,到如今同样盯紧“市民个体”,这一变化背后所传递的是监管部门治理意志、治理决心的不断强化。

各地垃圾分类法律责任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4日召开的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五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车次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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