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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云区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18-05-14 09: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农村污水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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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密云印发《密云区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密云区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北京市密云区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等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密云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站)、厂区内污泥处置设施、湿地、配套污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及其附属的泵站、检查井、计量设施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区水务局负责编制全区村镇公共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各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规划与建设计划,预留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建设用地的规划、土地使用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属地政府或村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建设主体组织实施。

按照密云区农村污水治理规划,全区水源地村庄和民俗村庄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其他区域的村庄根据规划或实际需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区环保局、水务局为密云区村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村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污水应当结合相关规划,因地制宜进行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周边区域的村庄可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泵站等,将污水并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覆盖范围的村庄,要优先考虑联村共建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联村建设条件的可单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居住过于分散的农户,可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装置或建设污水蓄水池并通过定期抽运方式对污水进行处理。

第七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可采取PPP或政府投资等多种模式;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站)、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再生水回用设施、在线监测、配电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污水和再生水管网建设应结合村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铺设污水收集管线,再铺设供水、燃气等管线,最后进行路面恢复的顺序进行。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属于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的前期审批手续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工程开工前,依据相关法规,建设单位应向区住建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站)的出水水质指标应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密云水库上游污水处理厂(站)出水应进行回用或进入人工湿地深度净化,排入周边环境的,应按环保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排放。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按要求上传至市区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

日处理规模在10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至少应当配套安装水量、COD、氨氮、总电耗及重点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装置。

日处理规模在5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至少应当配套安装水量、浊度、pH值、总电耗及重点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装置。

日处理规模在500吨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至少应当配套安装水量、总电耗在线监测装置。

通过城带村、镇带村等方式处理的农村污水应当单独计量,并安装水量在线监测装置。

第十一条镇中心建成区应建设独立的雨水排除系统,村委会应对雨水排放路径进行综合考虑,并加强各户排水系统的检查,防止雨水进入污水管网。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满足出水水质标准并能够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单位包括工程投资、质量监督部门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审批文件、设计图纸;

(二)污水处理厂(站)进、出水水质检验报告;

(三)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材料;

(四)污水处理厂(站)操作规程;

(五)《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再生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全部归当地镇(村)所有,各镇政府(村委会)是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单位;非政府投资或以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确定产权。

第十五条各镇(村)应将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进行产权登记,并将设施基本资料和运行状况报区水务局和环保局备案。

第十六条村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是村镇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作为产权单位,村镇应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委托运营的,由区政府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单位,每年进行考核,如果上一年考核结果合格,可续签下一年维护协议,连续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满3后重新进行招标;如考核结果不合格,则重新招标选择运营单位;以PPP模式建设或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确定后,由各相关镇政府与专业运营单位签订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运行维护协议,专业运营单位承担村镇公共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泵站、再生水泵站、人工湿地、在线监测系统及相关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再生水管网、附属设施及三格化粪池由属地镇政府(村委会)组织管理和维护;也可由镇政府(村委会)按规定程序委托给专业运营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同时将运营公司有关资料报区水务局和环保局备案。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主要职责包括:保持污水厂站、泵站、人工湿地、在线监测系统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定期检修、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向水务、环保部门和当地镇政府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等。

镇政府(村委会)或受委托的专业运营公司负责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再生水管网、附属设施及三格化粪池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疏通污水管网和检查井,清掏化粪池,及时更新修复管网和检查井,发现井盖破损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维护;

(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四)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严格按有限空间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各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本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设施管护方案,每一处设施都要固定村委会干部承担“包保”责任(即:业务包干、保证落实),管水员对所属污水处理厂(站)和附属设施进行巡查,为运行维护单位正常维护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条村镇污水处理系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原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污水处理厂(站)设施设备正常,对全部来水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三)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可就近运送至有脱水能力的污水厂,经初步处理后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污泥转运实行“六联单”制度;

(四)污水收集管网和检查井内不淤、不堵、不渗漏,井盖完好并符合所在道路承重要求;

(五)再生水管线输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无跑冒滴漏现象;

(六)污水(再生水)泵站设备、控制系统及配电等设施完好,满足污水(再生水)输送要求;

(七)在线监测仪表、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系统工作正常;

(八)人工湿地进出水管路和设备正常,湿地内无杂草。

第二十二条各镇政府(村委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区农委、环保局、水务局等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第二十三条属地政府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污水和再生水管网、泵站状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生产能耗、运营管理档案、设备运营日志等指标。负责运营配套资金的落实,为运营单位正常维护提供必要支持。

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专人填写运营记录,定期向属地政府报送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等,并接受区水务局、环保局和属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全面推行用水收费制度,促进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执行,超过用水定额(或指标)的,单位用水按《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加价征收水费,个人用水按市发改委《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要求实行阶梯水价,防止单位和个人无限制用水。

第四章污水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污水站停运或来水量超过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情况,属地镇(村)与运行单位应按应急预案及时查清原因,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已严格执行用水计量收费的镇村发生污水量超过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且属地镇政府(村委会)已采取增设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进行处置,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核拨。

第二十七条未执行用水计量收费或执行收费政策不到位的村庄发生污水溢流情况,区水务局对村庄理论污水排放量进行测算,区财政以污水站实际处理水量或测算的正常污水排放量(两者之中取小值)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属地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负担。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费用核定

第二十八条区水务局、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监管。区水务局会同区环保局、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采取抽查、年底考评等方式,对各属地镇政府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通报各属地镇政府。

第二十九条区水务局负责对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各镇村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与执法监察,对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监测不合格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根据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价。区财政局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和价格调整情况进行核定,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二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行资金由区、镇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全部由区财政负担;一级区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区财政负担80%,各镇政府负担20%。

第三十三条区水务局和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编制各镇污水设施运行监管情况季度报告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监管报告将区级应负担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分别拨付至各相关镇政府;属地镇政府配套资金由属地镇政府直接拨付运营单位。

第三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如需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或者改造更新,属地镇村应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妥善处置,并报区水务局和环保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各镇政府应加强辖区范围内镇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落实用水收费政策。区政府将各镇用水收费情况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列入对各镇政府的绩效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

(二)破坏、穿凿或堵塞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污水收集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五)盗毁污水处理设备及附属设施;

(六)影响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或私接电源;

(七)其他损害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镇村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辖区内全部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且达标排放,未发生污水直排的镇,给予全部运行费10%的奖励,并对本区域内负责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实行一票否决,由于镇政府或村委会未尽到保护和管理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导致污水设施未运行,造成污水直排污染环境、影响恶劣的,不予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污水流出镇域的,按《密云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核算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损害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8月印发的《密云县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和2013年4月印发的《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机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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