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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于近日印发,旨在更好地推动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
全文如下: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长政发〔2018〕6号)(以下称《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社会投资类项目”仅含自《规定》执行之日前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项目”特指在建设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还未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特指在原有工程或设施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特指在现有工程或设施基础上,根据建设需求,而新建其他建设主体、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项目范围:
(一)适用区域范围:《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的其他城市规划建设区可参照执行。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各类项目),自《规定》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按要求实施。
(三)社会投资类项目: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全面执行;《规定》实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区县(市)各部门职能分解如下:
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及配套政策;牵头组建我市海绵城市技术支撑团队。
区县(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接受市海绵办对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的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在各类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行政许可办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增量成本;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发改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完成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相关规划的修编;负责在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规划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住建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划拨过程中,将规划部门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书或划拨决定书;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年度预算、研究投入机制等;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审计监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审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水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园林部门:负责在城市公园绿地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三年造绿”计划中;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园林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交通运输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市政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城管执法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检测和监察;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环保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无偿提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气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绩效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考核内容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中,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
(一)专项规划编制:区县(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全面启动辖区范围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实现辖区城市规划范围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全覆盖。
(二)相关规划编制或修编:区县(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技术要求,对辖区范围的用地、竖向、路网、绿地、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修编工作,并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指标及要求落实到控规层面。
第六条 规划管控
(一)区县(市)规划部门应在规划管理环节中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控要求和内容。
(二)区县(市)规划部门在下达辖区建设项目或用地的规划条件书时,应增加建设项目或用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区县(市)规划部门在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总图报审或方案审查过程中,应复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提供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技术审查通过,不予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手续办理。
(四)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各级水务部门应将相关城市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要求,作为项目建设及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相应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及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海绵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在我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标准体系尚未完善前,或相关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尚未批准前,区县(市)各级规划部门在下达土地或项目规划条件书时,可根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行制定下达相应土地或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指标及标准,在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获批及相关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完善后,应将规划确定的指标及标准作为土地出让或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库:由市海绵办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重大项目计划库,计划库应包含市政、房建、水利、园林及旧城改造、水环境治理等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或片区改造,各级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建设计划时,应统筹兼顾辖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市发改委应将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统筹,一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项目开展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进度要求。
第九条 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指标等相关内容,确保在土地出让环节中,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要求。
(一)对于需进行公开土地招拍挂的建设项目或地块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土委会审查时,应在地块土地出让的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增设规划部门提交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对于采取划拨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建设用地(含规划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应包含规划部门对本地块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受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条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或审批阶段,应参照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复核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项目投资估算中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费用是否合理。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发改部门负责的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等建设流程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初步设计批复和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一)方案审查阶段:市政类(含园林景观专项)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所报送的方案设计文件等报审材料,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DBCJ006-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中对方案阶段的相关要求,否则不予进行方案技术审查。房建类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规划指标、住宅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进行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规划和方案文件应参照执行《长沙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DBCJ004-2017)和《长沙市居住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试行)》(DBCJ015-2017)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和方案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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