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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11日在上交所上市(附公告)

2018-06-08 09:04来源:证券日报关键词:绿色动力绿色动力环保集团上交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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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8年6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该公司A股股本为75684.0208万股,本次上市数量为11620万股,证券简称为“绿色动力”,证券代码为“60133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绿色动力股票代码:601330.SH01330.HK

DynagreenEnvironmentalProtectionGroupCo.,Ltd.(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8年2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该决议之有效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之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条款和政策

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方案。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股利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专项说明须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征求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意见并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说明。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单独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对该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三)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单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景秀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单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至本单位/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乔德卫、胡声泳、侯志勇、成雁、黄建中、仲夏、张勇及朱曙光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惠泰恒瑞、中商龙润、保利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将依次采取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回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A股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A股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发行人单次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

发行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票。如果在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会可做出决议终止回购A股股票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A股股票事宜。

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A、发行人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人是否回购A股股票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B、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A股股票议案;

C、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后,发行人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发行人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回购A股股票分别做出决议,须分别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发行人应在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关于回购A股股票的决议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A股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回购股份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股份的议案时,如本企业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

②控股股东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A股股票进行增持。

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采取增持A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A、发行人回购A股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B、发行人终止回购A股股票方案实施后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发行人将在上述任一条件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应由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A、在应由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B、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自发行人获取现金分红(税后)总额的50%。

③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A股股票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提。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单次增持A股股票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发行人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A股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发行人将在上述条件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应由其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的启动程序:

A、在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稳定股价时,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发行人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等信息;

B、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开始履行与增持相关法定手续,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60%。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发行人将促使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预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①发行人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D、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惩罚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得有下列情形:

A、对发行人股东大会提出的A股股票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B、在出现应由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时,控股股东在收到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未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

C、控股股东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公告其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原标题: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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