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云政发〔2018〕32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为了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形成全社会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局面,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守得住、有权威,现就《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出台背景、划定过程、相关主要内容、政策以及实施保障措施等作如下解读:
一、《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要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构筑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以下称“生态环境部”)等各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生态红线管控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建立了以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为总协调,以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配合的省、州、市联动协调工作机制,设立了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专家委员会,成立了若干划定工作专项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以下简称《划定指南》)要求,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科学评估、认真识别我省生态保护的重点类型和重要区域,明确了我省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敏感重要区域和生态脆弱重要区域,全面梳理了各类保护地情况,经多次论证确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对象和范围,初步划定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编制了《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与各地各部门充分沟通。先后2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3次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与《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云南省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等进行充分衔接,切实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及藏区发展等相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合理性;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不重叠的原则,将永久基本农田、人工林、商品林、人文类风景名胜区尽量扣除;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开发区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矿产资源等保留在红线内,逐步依法依规退出。
三、《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审查过程
按照《划定指南》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在进行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后,先后通过了省内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审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以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审核。2018年2月,国务院同意了包括我省在内的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宁夏等15省份的生态保护红线方案。
四、《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主要内容
(一)划定目标
2017年年底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障,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划定对象
按照《若干意见》和《划定指南》,结合云南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九大高原湖泊的一级保护区、牛栏江流域水源保护核心区和相关区域、重要湿地、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地、原始林、国家一级公益林、部分国家二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部分天然林、相对集中连片的草地、河湖自然岸线和海拔3800米树线以上区域,以及科学评估结果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极重要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三)划定结果
全省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84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30.90%。从空间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南缘滇西北高山峡谷区、哀牢山—无量山山地、南部边境热带森林区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及水源涵养重要区域,以及金沙江、澜沧江、红河干热河谷地带和东南部喀斯特地带水土保持重要区域,构成了云南省“三屏两带”的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分布格局。按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分为三大类型,11个分区。分别是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三大红线类型及滇西北高山峡谷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源涵养、哀牢山—无量山山地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土保持、南部边境热带森林生物多样性维护、大盈江—瑞丽江水源涵养、高原湖泊及牛栏江上游水源涵养、珠江上游及滇东南喀斯特地带水土保持、怒江下游水土保持、澜沧江中山峡谷水土保持、金沙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金沙江下游—小江流域水土流失控制、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等11个生态保护红线区。
(四)划定效益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对云南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使全省约59%的森林、42%的灌丛、33%的草地和59%的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得到加强,强化了生态系统之间的有机联系,系统保护了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二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九大高原湖泊、牛栏江流域水源保护区、公益林、原始林、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地等保护地以及干热河谷区、东南部喀斯特地带、海拔3800米树线以上区域等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使全省90%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和85%以上的重要物种保护得到加强,为遏制森林、草地、河湖等生态功能退化,抑制物种及遗传资源流失和生物多样性丧失,控制水土流失、土地石漠化等突出生态问题打牢了基础。三是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六大水系上游区,特别是金沙江、怒江、澜沧江、伊洛瓦底江等约70%的面积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九大高原湖泊100%,金沙江、澜沧江60%以上,红河、怒江50%以上的自然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将对维护好大江大河上游水源涵养功能,保持水土,保护水资源、水生态及水环境发挥重要作用。四是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将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种质资源保护区(点)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了最基本的生态资源和生命线,保障了全省约80%以上城镇人口饮水安全,同时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支撑。
(五)划定面积和比例的适宜性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按照国家坚持科学划定、应划尽划的原则以及陈豪书记关于“要科学论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确保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两促进”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国家明确规定的9类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以及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自然岸线、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保护地,并结合云南保护实际,将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原始林、部分国家二级公益林、部分天然林、相对集中连片的草地,干热河谷及东南部喀斯特部分区域和海拔3800米树线以上区域等生态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保护,同时结合国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对我省进行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我省生态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88.9%,其中重要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占国土面积的66.1%。最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11.84万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90%,使全省重要生态系统、最珍贵的地带性植被、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以及六大水系上游区约70%的面积得到了保护,提高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系统保护了山水林田湖草,基本满足了我省生态保护的需要,又兼顾了支撑全省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我省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预留了空间,保障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和比例是适宜的。
五、生态保护红线落地
2018年,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将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方案列为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业厅牵头制定《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并结合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实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勘界定标技术方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技术规范和工作流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以县级为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准确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明确拐点坐标,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具体地块。在重点地段(部位)、拐点和控制点设立界桩,在主要路口、村庄周边及其他人员密集或易到达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树立标识牌。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六、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根据《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七、落实《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组织保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落实好《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下一步,我省将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和部门责任,促进共同保护。完善政策机制,因地制宜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把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加大政策宣传教育,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格局,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守得住、有权威。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中标结果公示,日照市东港区海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公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约28.4亿元,采用“生态治理+产业开发”EOD开发模式,推动涛雒镇海洋渔业与产业开发有效融合,通过产业开发收益反哺生态保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10月24日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其中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类目包含乡村环境治理服务、废弃物处理服务、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生态资源管护辅助性服务、野生动物保护救助辅助性服务、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10月24日至26日,黄河流域“+”生态环保高质量发展大会暨黄河九省(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平台成立大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兴安盟部分河流及岸线保护治理不到位2024年10月,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兴安盟进行督察。督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办好“两件大事”、
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生态空间格局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7年,巴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方案用于强化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详情如下:关于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
10月28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生态保护与渔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公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约28.4亿元,采用“生态治理+产业开发”EOD开发模式,推动涛雒镇海洋渔业与产业开发有效融合,通过产业开发收益反哺生态保护治理,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持续、共赢发展。1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10月23日,沿黄九省(区)国资委共同举办“黄河流域省(区)属国资国企对接交流会”。会上,山西低碳环保集团与山东省环保集团、陕西环保集团、内蒙古环保投资集团、甘肃省润陇环保集团、宁夏环保集团等黄河流域省级
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0月24日发布《美丽威海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面向美丽威海建设目标,提出了立足实际、体现特色的七大板块26项重点任务。一是构建“一屏一带十廊多核”的高品质生态空间,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和提升精致威海自然生态功
10月23日上午,在东营“黄河流域省(区)属国资国企对接交流会”上,山东环保集团、山西低碳环保产业集团、内蒙古环保投资集团、陕西环保集团、甘肃润陇环保集团、宁夏环保集团等黄河流域六省区环保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此次合作,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也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10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美丽山东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切实维护生态安全,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塑造绿色低碳转型新优势目标到2035年,绿色生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提出将包括光伏方阵和配套设施用地在内的项目所有功能分区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并在预审意见中提出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及用地备案有关要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管理。用地单位签订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河南省自然资源厅9月30日发布《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生态保护
天津市人民政府8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详情如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集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
4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原则同意《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中提出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0.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9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华社授权发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批复中提到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0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7万平方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5%;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40.0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时期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意见》围绕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单元化精准化差异化高水平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对支撑美丽中国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分区域精准管控作出明确部署,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常态化和创造性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环境资源
2024年10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省发现,铜仁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一些工程未批先建,在核心区拦河建坝,生态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铜仁市地处长江上游的乌江和沅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全市有1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占全省总数比例超40%,面积7000余公顷,具有
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等16项主要工作举措,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10月24日至26日,黄河流域“+”生态环保高质量发展大会暨黄河九省(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平台成立大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兴安盟部分河流及岸线保护治理不到位2024年10月,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兴安盟进行督察。督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办好“两件大事”、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数据巡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10月18日至20日陆续进驻江苏、安徽、四川、贵州4个省,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家中央企业。截至目前,各督察组全面进入下沉工作阶段。
崇明区人民政府10月10日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4—2035年)》,立足多重战略的叠加优势和东海瀛洲、长江门户的区位优势,按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固根基”的总体思路,聚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名片”“长三角绿色发展新标杆”“上海生态宜居新典范”的战略定位,力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征集范围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