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广东东莞发布《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原则和征收范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运营维护服务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对于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意见稿》明确了“不用缴纳污水处理费”。即“零排放”用水户,可以免缴污水处理费。
但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经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相应补偿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损失。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的排污费。
同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承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程,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对市内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行监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资金与票据管理。
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业务的指导与稽查工作;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核准和监测;核定全市自备水源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专项使用与监管。
各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遵照细则执行,协助做好各自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开展稽查工作,对存在欠费的企业做好追缴工作。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六条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承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下同),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直接或者间接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的,经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相应补偿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损失。
第九条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水务部门核装的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自备水源用户必须3个工作日内向水务部门汇报,由水务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检修和核准用水量;否则,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对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15%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及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分步到位。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价格、财政和污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
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6〕1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使用自来水的缴纳义务人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污水处理费由所属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抄表核定并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属地的代征单位或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代征的单位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监督管理。禁止排污者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代征手续费的标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运营维护服务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设施在建和运行并存的城镇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剩余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费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市、镇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缴入东莞市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保障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除应包括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考核标准、违约扣减、费用申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进入污水厂的水量、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时核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和排水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实时在厂区公布监测数据,并应当按月或季度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泥产生量、污泥处理处置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科研院所、高校和咨询公司。
在污水处理服务期的前2年内一般实施年度评估,之后的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根据需要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镇(街)、园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市、镇财政部门会同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三)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东莞市国库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的;
(九)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本市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购玉环干江及大麦屿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成公告,本次收购标的污水处理规模7.50万吨/日,其中干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规模6.00万吨/日、大麦屿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规模1.50万吨/日,本项目存量资产评估价值为24,689.74万元。同时,玉环市钱水水务有限
近日,江西《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本市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6月24日,贵州都匀市人民政府印发《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执行标准,同时针对低收入家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规定。都匀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保障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
2月18日,惠州大亚湾第一水质净化厂三期、大亚湾环境水务集团第二水质净化厂三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本次特许经营采用TOT模式,即实施机构通过招标将存量资产项目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方,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负责运营维护。中标方通过运营收取污水处理费回收投资及收益,合同期满后将资产及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日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到2025年,市(州)政府所在地、县级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原则上不低于补偿成本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全面开征污水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1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8月25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2023年污水处理费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上海南汇排水有限公司以41421.73万元中标该项目。服务要求:浦东南片地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系社会公益性质、民生保障与维稳类项目,具有保障区域内水环境治理,城市排水运行安全,生产、生活污水稳定、有序、安全排放等
7月17日,澄迈县水务局发布了关于对老城西区污水处理厂实施临时接管的公告,公告称,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存在运营、管理和维护不规范;未及时足额上缴、擅自挪用代征的污水处理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未经批准将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厂区资产进行抵押,为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3月9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陕西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涉及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立
2月1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该清单包括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详情如下: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出炉,其中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污水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多项费用,如下所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15元户·月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餐饮:15—600元月或0.1—
3月6日上午,六国威立雅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开工仪式在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举行。威立雅中国大陆地区首席运营官顾丽华,区委常委、狮子山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梅生,狮子山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邢光才,狮子山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主任汪仙军等出席仪式。
3月5日,安徽太湖县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特许经营(TOT)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太湖县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特许经营(TOT)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太湖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太湖县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特许经营(TOT)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太湖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纪
3月5日,江西修水县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修水县黄田里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F+O中标结果公示。江西省恒厦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5.9亿元。
3月4日,云南砚山县城北片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招标公告发布。标段合同估算价:16560.2万元。本次招标内容:(1)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污水处理厂规划总用地约23770.14㎡(35.66亩),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7116.48㎡,其中:构筑物建筑面积4555.88㎡,建筑物建筑面积2560.60㎡,并配套
随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区域人口集聚与产业升级步伐加快,华为练秋湖研发中心等重大项目的落成带动用水需求激增,西岑水质净化厂于2025年1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这一重大工程不仅标志着示范区基础设施升级迈出关键一步,更以科技赋能生态治理,为区域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我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进行公开:一、总体工作情况202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委书记专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部署生态
近日,北京市水务局公示2024年1-12月城镇重要大中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共49家,设计处理能力645.2万立方米/日,2024年1-12月实际处理量为207784万立方米。2024年1-12月城镇重要大中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2月20日,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该项目完善约127个自然村生活污水管网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座、资源化预处理罐约116个;修复提升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约41座;配套完善收集管网约129.4km等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招标控制价:1
2月13日,贵州紫云自治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工程施工、设计(EPC)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对10座污水处理厂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设计处理总规模4140m3/d,更新改造10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66.75公里及厂区内部场地硬化等附属设施,购置更换回流泵、提升泵、罗茨风机及反洗泵等等污水处理
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1月23日,湖北武汉左岭污水处理厂二厂及配套设施新建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建一座污水处理厂,规模6.5万吨/天,污水处理工艺采用“事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A/O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池”,出水水质执行地表三类水标准(TN小于10mg/L),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4日,东莞市能源集团下属新有公司投资建设的美哲塑胶园区2.875MW/5.75MWh储能项目于3月4日正式投运,是集团首个采用组串式储能柜接入10kV高压电网的储能项目。项目创新性采用多台230度的即插即用智慧储能柜,输出的交流电通过变压器升压至10kV并网,储能系统使用模块化PCS和组串
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2025年电力交易项目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441901-2025-00395二、项目名称: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2025年电力交易项目三、采购结果合同包1(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2025年电力交易项目):废标理由: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四、主要标的信息合同包1
横沥镇经济发展局公布了横沥镇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资料清单(第六十四期),详情如下:横沥镇供电服务中心:报来《关于报送横沥镇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资料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居民光伏项目备案和变更申请(清单见附件)。请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
2月27日上午,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会议大厦开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毅峰接受记者采访表示,2025年是深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一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项目概况:东莞市塘厦镇市政环卫管养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0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441900024-2025-00041项目名称:东莞市塘厦镇市政环卫管养服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东莞市司法局发布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
近日,国家电投广东公司东莞热电积极开展“党建+营销攻坚”,成功捕捉机组现货节点电价差异机遇,实现发电额外增利42.14万元。今年,电力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为进一步抢抓先机,切实谋划好全年电力市场营销工作,东莞热电新年之初组织成立市场营销党员突击队,拉开电力市场攻坚战序幕。1月以来,该公司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0日,广东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2025年电力交易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80万元,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情如下: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2025年电力交易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东莞市东部中心医院2025年电力交易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
日前,一场激烈的竞拍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演。东莞望牛墩镇朱平沙横锦路33号、35号厂房屋顶招租项目,历经143轮竞价,最终以每年165780元的高价成交。这一结果意义非凡,不仅作为东莞市农村集体屋顶光伏资源“交审分离”后,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交的首宗项目,还刷新了该类屋顶光伏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6日,广东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探索设立智算中心能耗指标资源池,强化智算中心负荷需求核定和绿色能源供给,支持企业、运营商等新建、改建智算中心。高水平建设人工智能算力服务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26日,广东东莞市发改委公示了拟认定东莞市2024年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共有六个工商业储能电站纳入示范应用项目,装机规模合计22.593MWh。武汉大学东莞水乡储能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则列入了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原文如下:关于拟认定东莞市2024年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和公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