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结合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三、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
(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
(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以下情形为“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的;
(二)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三)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址之外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四、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污染场地回填,由此产生的费用属公私财产损失。
五、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既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有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违法所得”包括违法获利和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治理费用,实际支出的犯罪成本不予扣除。
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可认定为“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上述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认定为“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对污染环境行为负有决定、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也包括明知污染环境仍然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
九、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虽然不足三吨,但危险废物的浓度、毒性远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限值,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明显高于三吨最低标准限值危险废物的,属于《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足一百吨,但排放物的浓度、毒性远超危险废物鉴别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限值,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明显高于一百吨最低标准限值危险废物的,属于《解释》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上述事项,应当咨询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并根据相关计算规则作出的结论,综合专家意见和危害结果予以认定。
十、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
(二)经单位主管人员事先同意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十一、综合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处置、应对情况,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共同犯罪,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宽严得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二、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十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一)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二十五吨,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吨,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五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三)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四)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一年,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累计时间超过二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五)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减少的支出每增加二百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六)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七)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千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八)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九)每增加《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情形中的一项,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节中的一项,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十)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可累计增加,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一)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已根据以上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减少基准刑:
(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积极实施污染治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环境难以修复或修复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十六、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十七、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一)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二)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十八、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听取相关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九、依法严格适用罚金刑。确定罚金刑数额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对环境危害的后果;
(三)被污染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难度;
(四)污染情节恶劣程度;
(五)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单位犯罪的,单位罚金数额应在其违法所得的一至两倍范围内确定;违法所得不确定的,罚金数额可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50%至一倍范围内确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可按案发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的50%至三倍范围内确定。
个人犯罪的,罚金数额在违法所得的一至二倍范围内确定;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可酌情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千元。
被告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赔偿损失或者修复生态环境的,可适当减少罚金数额。
二十、本审理指南未规定的其他常见量刑情节,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执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4月3日,安徽紫朔环境公司新疆普耀2025年烟气处理技改项目招标公告。工程概况:为产能500t/d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增设一套烟气处理系统,对原烟气处理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烟气排放量标况130000Nm/h。原有环保系统冷修改造升级后,需满足长期连续稳定达标运行,同时适应当地冬夏两季不同工况。新建环保系统
最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牵头的“区域能源系统高效直流组网及电热协同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荣获中国节能协会科技进步特等奖,这是本次获特等奖的3个项目之一。这一殊荣不仅是对其技术实力的高度认可,更是其引领能源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有力见证。面对新能源大规模接入带来的区域电网经济消纳难题
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垃圾处理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全球废弃物管理预测,全球废弃物年产生量将突破23亿吨。垃圾填埋、焚烧等传统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土地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且难以契合城市可持续发展需求。垃圾发电技术的成熟与推广,为非洲城市管理提供了一
一夜之间,这位碳酸锂实控人失去了全部股权。金圆股份日前公告称,公司实控人之一赵辉先生和潘颖女士已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潘颖将得到赵辉所持公司全部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赵璧生、赵辉父子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金圆股份约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
近日,海南电网公司供电人员在位于海南省琼海市阳江镇的海南500千伏主网架工程项目线路上作业。绿色发展是新时代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南方电网公司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紧扣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坚
绿色发展是新时代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南方电网公司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紧扣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建设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
3月23日,贵阳院承建的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万千瓦复合光伏基地二期光伏项目电力工程EPC总承包十标段实现首批100MWp光伏场区并网发电。项目位于宁夏灵武市马家滩镇,直流侧总容量为200MWp,容配比约为1.2,采用固定支架安装,光伏系统使用N型715Wp/720Wp单晶硅双面双玻太阳能组件共计278564块,全站共分
3月2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367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对保安负荷供电。具体配置要求为:(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采用多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海尔新能源、中核汇能承接国家战略,在河南省落地“天光地热”清洁供暖项目,探索出一条“零碳供暖+农民增收”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过程中,海尔新能源了解到以河南省武
3月21日,由上海电建所属调试所公司承试的湖南浏阳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顺利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项目整体进入商业运行模式。浏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湖南长沙浏阳市,是建设生活垃圾处理量为600吨/天的生产线2条,2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配套安装1台30兆瓦中温次高压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常态化和创造性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环境资源
为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同机制建设,近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水务局、长春市农业农村局、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等10家单位联合成立长春市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辽宁省深入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陕西渭南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1日发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有二十一条,分别从提高政治站位、发挥审判职能和深化改革创新三个方面,对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具体的审判指引。下一步,四川法院将抓好《实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两起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开展现场专项检查。该公司位于沈北新区蒲文路,主要从事环境技术监测服务,公司具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打造绿色文明、生态宜居城市,泰安市人大常委会7月27日发布《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6月27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
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学习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法律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提出严格落实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各类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6月5日,天津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天津高院新印发的《关于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情况。《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5条。关于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津高法〔2023〕108号为深入学习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5月8日,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政府就《福州市连江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5月8日-5月12日。关于公开征求《福州市连江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碳汇交易工作,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与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草拟了《福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依法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纠纷案件。审理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案件,要按照能源项目建设用地
绿色工厂拔地而起,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速布局……作为海南自贸港的重要窗口,海口国家高新区大力培育以绿色为底色的新质生产力,降碳、减污、扩绿与经济增长协同推进,展现出绿色发展新气象。绿色园区建设引领发展2023年12月,海口国家高新区成功入选生态环境部首批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生态环境部4月15日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工作主要包含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数据质量管理、配额分配与清缴等有关工作,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日前,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一次)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淮南环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28.2万元中标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拟采购环保预审、环评审核、排污许可审核、区域碳排放核算,协助污染源交
4月9日至11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湖北省武汉市、随州市、襄阳市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钢铁行业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重点行业。4月9日下午,孙金龙来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调研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他走进管控中心,查看智慧生态环保管控平台,现场了解环保设施运行状态,听取企业推进绿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助力园区绿色低碳转型,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征
日前,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照市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日照市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1日照新源热力有限公司2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3莒县丰源热电有限公司4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5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6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时代号角声中,国家“双碳”战略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奋进蓝图正徐徐展开。作为全球综合性能源企业的领航者,国家能源集团以“无废集团”建设试点为笔墨,在这幅壮阔画卷上挥毫泼墨,书写着能源行业绿色转型的崭新篇章。一年来,从黄土高原到东海之滨,从井下采掘到云端数据,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禁止审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详情如下: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到,降低用能成本。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发电企业降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电价。研究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电转供电加价幅度,引导园区在转供电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