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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报批稿)

2018-08-31 11: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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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丽水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报批稿)》。全文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终端运行管理、管网运行管理、故障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2348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

CJJ6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124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T158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HJ20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33/T86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DB33/9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和经预处理后的农家乐、民宿产生的污水,包括卫生间污水、厨房污水和洗涤污水。

3.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管网。

3.3化学需氧量

在酸性条件下,用强氧化剂(重铬酸钾或高锰酸钾)将水中的还原性物质(主要是有机物)完全氧化所消耗的氧化剂量,以通过换算得到的单位体积消耗的氧量表示,是反映水中有机物含量的指标。

3.4氨氮

水中游离氨与离子铵总和。

3.5总磷

水体中各种形态磷的总称。

3.6悬浮物

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

3.7酸碱度

溶液的酸碱性强弱程度,一般用PH值来表示。

3.8粪大肠菌群

能发酵乳糖、产酸产气、需氧和兼性厌氧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菌群,用MPN值表示。

3.9动植物油

动物和植物不饱和油的排放浓度。

4一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理主体。

4.1.2依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故障处理应急措施等。

4.1.3污水处理终端内排水、供电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应符合CJJ6的规定。

4.1.4污水处理终端标示牌应有工程概况、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等。

4.1.5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4.1.6定期对污水处理终端内的构筑物进行检修和维护。

4.1.7每月每个终端设施巡检至少一次以上,有巡检台帐记录。

4.1.8运行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和运营操作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2安全防护

4.2.1岗位作业人员应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岗位须经专业培训。

4.2.2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转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4.2.3在设备转动部位设置防护罩,设备起动和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

4.2.4各种阀门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识,符合GB2894的要求,并定期做启闭试验,定期检查维护。

4.2.5对污水处理终端内各种管线、阀门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符合CJ/T158中7识别符号的规定。

4.2.6对电动阀门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定期检查。

4.3维护保养

4.3.1岗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转状况,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

4.3.2各种阀门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阀门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3.3定期检查设施,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4.3.4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有除渣、除泥等处理设施时,保持室内通风。

4.3.5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

4.3.6对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护栏、爬梯、管道、盖板、照明设备、防雷电设施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保持完好。

4.3.7对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缆机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检测,保持其性能良好。

4.3.8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4.3.9各类水池检修后长期停用时,应根据HJ2005的规定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对池配套设施进行妥善处理。

4.4防火防爆

4.4.1消防器材的设置应按相关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4.4.2定期对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污水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先放空、通风,并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安全检验,不得在超标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CJJ6的规定。

4.4.3格栅池及厌氧池等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吸烟等明火作业。

4.4.4构(建)筑物等避雷、防爆装置应符合GB/T21431的规定。

4.5安全操作

4.5.1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阀门、机械、电气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先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禁止合闸的标识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4.5.3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4.5.4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先除冰后再启动。

4.5.5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先检查,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6指标要求

4.6.1污水处理系统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DB33/973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的要求。

4.6.2污水处理系统的年处理量要求初期达到设计指标的60%,并在交付使用一年内逐步达到满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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