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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示

2018-09-12 15: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水污染防治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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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浙江杭州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污染防治工作,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目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和《杭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环发〔2016〕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正在对《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于2018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件形式反馈至杭州市环保局。联系人:高越晗  电话:87238521

地址:新华路112号 615室 邮箱hzyuehan@163.com。

杭州市环保局

2018年9月12日

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污染防治工作,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目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和《杭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环发〔2016〕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对杭州市水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等企业实行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政策。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一)资金性质

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专项用于各企业实施环境污染源治理的补助资金。

(二)资金来源

1、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2、中央及省财政拨给本市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对象

1、列入市级减排计划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2、列入市级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涉水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和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等水污染治理项目;

3、列入年度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任务名单的企业;

4、其他适合补助的项目。

(二)补助条件

1、采用先进工艺,污染治理效果突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优先给予补助;

2、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分数为80及以上的项目,得分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同类补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水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1、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属地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30%比例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20%比例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

对治理项目评估分数为80及以上的项目按得分(详见附件1-2)进行排序,得分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评估低于80分的为一般及以下,一般及以下的暂缓补助并列入整改名单。

1、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等属地企业

列入补助名单的企业,按实际投资总额(指直接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及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工业企业

列入补助名单的企业,按实际投资总额(指直接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及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补助程序

企业在完成治理任务后,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可向当地环保局(分局)申请市级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由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分局)牵头,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并组织开展现场评估打分(仅对VOCs污染治理项目),经审查通过后,将审核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分局),对于抽查有问题的企业,由所在地环保局(分局)进行重新审核并将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各地最终上报材料确定年度补助项目名单。

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对项目补助工作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负责最终上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有30%及以上企业的上报材料有问题的区(县、市),次年该地区补助比例下调5%。

区(县、市)污染治理单位的补助资金则由市财政局国库拨付至当地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拨付属地企业。

(一)水污染治理项目材料

1、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列入省、市级污染治理任务的通知或决定等(项目来由);

3、为完成污染治理任务而编制的实施方案、设计方案等;污染治理项目竣工监测报告(需要监测的项目提供);

4、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或会议纪要(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供);

5、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提供工程决算资料或项目支出明细清单。包括:治理方案、工程决算(明确资金使用在方案设计、设备购置、土建、安装、调试等方面明细清单)。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材料

1、企业上报材料

(1)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列入年度重点污染治理任务的通知或决定等(项目来由);

(3)污染治理项目竣工监测报告、整治绩效评估报告等。

(4)审计报告: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提供工程决算资料或项目支出明细清单。包括:治理方案、工程决算(明确资金使用在方案设计、设备购置、土建、安装、调试等方面明细清单)。

2、当地环保局(分局)提供材料

项目评审意见或竣工验收意见、评审打分表(详见附件2)及现场监察记录表(评审打分表的支撑材料)等相关材料。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各有关企业在污染治理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贴补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市环保、财政部门将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督查及抽查,如发现单位或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假凭证骗取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八、其它

原《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杭环发〔2010〕5号杭财基〔2010〕17号)作废。

附表1

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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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四份,环保、财政各二份

2、评审打分项只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要求填写

附件2:

杭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打分表

杭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打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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