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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发布公告,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背景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出重要指示,并要求北京、上海等城市要向国际水平看齐,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全国作出表率。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上海等46个城市在2020年底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本市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市政府于今年9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修改形成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已于11月20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二、关于草案修改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稿共十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生活垃圾基本分类标准
草案修改稿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同时在具体分类中列举了常见的垃圾品种。(第四条)
(二)关于源头减量措施
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绿色办公;限制并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行净菜上市,在农贸市场等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限制产品过度包装;规范快递包装物的使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收集容器的设置
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分类标准设置四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规范分类投放行为
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类垃圾应投放至相应容器,禁止将垃圾混合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管理责任人按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并对垃圾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严格实行分类收运
草案修改稿规定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拒绝接收。(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无害化处置和促进资源化利用
草案修改稿要求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应实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明确处置单位的义务,并推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广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完善社会动员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草案修改稿从社会动员、基层治理、行业参与、文明创建、监督举报、表彰奖励等方面,推动社会参与;从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应急机制、环境补偿制度、绩效考核、信用管理等方面,强化监管措施;对违反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第四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1、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意见和建议;
2、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3、对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以及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4、对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但单位集中产生的除外;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
(四)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细化调整。
第五条(市级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事项。
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协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商务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
市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交通、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药品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级及街镇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措施。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十条(鼓励新技术研发应用)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处理、资源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并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编制)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编制)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发展专项规划。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域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处理设施建设)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配套收集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可回收物收运设施建设)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有条件的区域,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兼容共享。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本市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和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总体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清洁生产)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设计、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易处置的产品。
第十九条(绿色办公)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实行绿色办公,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设施、设备和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逐步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等绿色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餐具等用品,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二十条(绿色消费)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外卖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筷子、调羹等一次性用品。
本市倡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二手物品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二十一条(菜场等湿垃圾减量)
市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对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等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标准。
第二十二条(包装废弃物减量)
市市场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套指导性规范。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三条(快递包装物减量)
市市场监督、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规范快递包装物使用。
本市快递企业应当通过使用电子运单、中转箱、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材料,推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
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多尺寸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分类目录)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收集容器设置)
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根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的种类,可以细化收集容器设置类别。
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布局四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公共场所应当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分类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本市逐步推行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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