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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根据水利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要求,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作为预算项目管理单位,将通过招标选取第三方评估单位具体实施。为做好总结评估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做好总结评估准备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照要求完成自评估工作,成果提交第三方评估单位。2019年1-2月,由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抽样核查和总结评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湖长制工作处
李春明 010-63203224
2.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综合处
郭瑾珑 010-66556268
3.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刘小勇 010-63204231
4.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姚瑞华 010-84923041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结评估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2016年12月,水利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在2017年底组织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8年底组织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年底,水利部、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中期评估,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承担了具体评估工作。
依据《意见》《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进,截至2018年6月底,河长组织体系全面建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0多万名,29个省份还将河长体系延伸至村,设立村级河长78万名;各地建立了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制度,部分地方还出台了河长巡河、工作督办等配套制度,形成党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一些省份还同步开展了涉河湖违章建筑物清除、河湖水域垃圾清理、入河排污口检查整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等专项行动,河湖面貌显著改观。
以现有工作为基础,按照中央要求和《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对各省份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面临的困难,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结评估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
(三)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
(四)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8〕23号);
(五)水利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18号);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的函(办建管函〔2017〕102号);
(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
(八)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面建立河长制总体要求的函(办建管函〔2017〕1047号);
(九)各省份印发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及工作要点等。
三、总结评估要求
(一)评估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意见》《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等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部署和要求,以2017-2018年的工作推进情况和实施成效为重点,以省份为评估单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按照确保每条河流要有河长、每个湖泊要有湖长以及从“有名”转向“有实”、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实现名实相副的目标要求,对各省份截至2018年底的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总结评估报告,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二)评估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各省份实际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为基础,以获取的真实信息为依据,对照中央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客观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的评估结论准确可靠。
上下联动,严控质量。按照统一部署的总结评估要求,各省份如实统计和填报有关数据,严格把控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方评估单位组织对各省份自评估情况进行抽样核查,确保评估工作成果质量可信可靠。
科学合理,易于操作。在评估内容选择、评估方法选取和评估指标设置及赋分等方面,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和技术方法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三)范围与时间
总结评估以省级行政区为评估单元,范围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采集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四、总结评估主要内容
根据《意见》《指导意见》精神,主要从“有名”“有实”两个方面对各省份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推动各地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做到名实相副。
(一)“有名”主要内容
按照“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的目标要求,对31个省份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方面进行总结评估。对辽宁、广西、西藏、陕西、甘肃、新疆6个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的省份进行重点抽检。
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河长湖长组织体系建设(总河长、分级分段河长、各级湖长设立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部门协作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
(二)“有实”主要内容
按照细化实化六大任务,聚焦管好盛水的“盆”、护好“盆”中水的工作要求,重点从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工作组织推进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及成效等方面进行总结评估。
1.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根据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已开展的工作以及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等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综合分析河长湖长履职情况。
2.工作组织推进情况。主要包括:工作部署情况,督导检查开展情况,考核问责情况,河湖“清四乱”及相关专项行动情况,以及执法监督、培训、宣传、公众参与等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3.河湖管理保护及成效。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情况、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河湖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及成效等。
具体评估指标和赋分标准,由招标选取的第三方评估单位按要求拟定。
五、总结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评估为主。根据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及要求,将需要评估的内容细化分解为单项评估指标,对每项指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赋分,所有得分合计为评估总分值,满分为100分。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暗访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单位现场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赋分要求扣减相应指标的分值。
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评估单元,各省份按要求开展自评估。由招标选取的2家评估单位分别对各省份自评估情况进行现场抽样核查和社会满意度调查,每家评估单位在每个省份分别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地级行政区、每个地级行政区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县级行政区,进行抽样核查和社会满意度调查。
六、工作组织实施
(一)工作组织
总结评估工作由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负责,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和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组织。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为总结评估工作的预算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招标选取2家第三方评估单位。
(二)任务分工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和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负责指导总结评估全面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协调,审核有关文件材料,组织召开总结评估动员会议并进行工作部署安排。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为总结评估工作的预算项目管理单位,依法依规选取第三方评估单位,在各省份自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编写项目总结报告。
2家第三方评估单位承担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的具体工作,按照要求编写总结评估技术文件,提出评估指标体系,在各省份自评估基础上,独立、并行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分别进行抽样核查,核实相关数据,编写评估报告,按时保质保量提交。
(三)进度安排
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量,进度安排如下:
开展前期工作(2018年9月前):根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要求,编写总结评估工作方案。
选取承担单位(2018年9—11月):按照相关的招标要求,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选取2家第三方评估单位。
编写技术文件(2018年11—12月):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联合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指导第三方评估单位编写总结评估技术文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试评估工作。
召开总结评估动员视频会议(2018年12月):按照总结评估相关要求,召开各省份和相关单位参加的总结评估动员视频会议,水利部、生态环境部领导参加并进行工作部署。
开展自评估(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各省份按照要求,开展自评估,成果提交第三方评估单位。
开展总结评估(2019年1—2月):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抽样核查和总结评估,提出总结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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