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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云厅字〔2018〕24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8〕24号),牢牢把握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着力解决当前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部分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的有关要求,制订《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以服务环境管理需要为出发点,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监管;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氛围。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云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身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形成合力
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质量体系,深挖问题根源,形成“不想假、不能假”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水平和能力。持续加强和质监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共同管理、规范其监测行为。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各领域,着力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环节;坚持以重点促进全面,以点带面着力解决当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存在的问题,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全面提升。
——严格标准、严肃查处
以最高的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以最强硬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营造“不敢假”的工作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以检查促进监测质量的持续提升;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问题严肃惩处并及时通报,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创新方式,全民共治
整合、调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力量,形成飞行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适时引入“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监管手段,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细信息化终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提升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发力,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法律、社会责任,积极践行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促进各类监测主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测水平,积极培育监测市场,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的监测队伍;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公司和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环境和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的目标。
四、重点任务
针对当前服务生态环境管理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化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监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规范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和各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15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3—4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11—12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检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的配备与其监测能力和业务量的匹配情况;人员持证及管理情况;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情况;重点关注是否编造、篡改监测/检测数据,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存在上级主管部门不当干预环监测/检测结果的行为。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以滇中地区、红河和文山州片区、大理及保山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包括垃圾焚烧)、水泥、钢铁、焦化、冶炼、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每年随机选取10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覆盖废气和废水自动监测系统)。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
重点针对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监测/检测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委托第三方监测/检测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必要时可延伸至对承接任务的第三方开展检查;是否存在企业不当干预第三方监测/检测结果的行为。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省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10个地表水断面。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是否存在利益相关方干扰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或不当干预运维工作,导致监测/检测结果失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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