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河北印发关于公开征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对坚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我省立法规划。
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9年1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hbshbtl@163.com);2.纸制材料寄送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51)。请在邮件、信封上注明“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建议”字样。
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附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统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落实执法责任制。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认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环境保护和改善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标准,提出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环境功能区的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区,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区和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渔业水域等生态功能区,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征收及使用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计划地控制和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农业、生活用水指标和水质指标,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第二十二条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水土流失。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塑料薄膜。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报送审批机关。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保护设计篇章。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建成后,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十五日内向原申报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或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运营。
不集中处理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发现排污单位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二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取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凡国家和本省规定淘汰的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品、工艺、设备,应当停止生产、使用。
不具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工业企业,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环境保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第三十六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含有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采补失调地区、海水入侵地区和地面沉降地区开采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向大气排放工业粉尘、烟尘和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氟利昂等消耗大气臭氧层的物质。
第三十九条使用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十条禁止从境外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进口可作为原料、能源或者进行再利用的废弃物的,应当按照我国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废弃物的进口者和利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条件。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旧放射源,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依照国家规定不能自行处置的,按规定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四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转出方处以三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采取消声防振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污染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
第四十六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向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说明不予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理由的;
(三)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制止、不提出限期治理意见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挪用排污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4月29日,《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文件提出,到2028年底前,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升。全文如下:河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近日,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获得当地政府批复,批复内容显示: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增容改造部分,改造前原项目为新疆布尔津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风电场一期项目,原项目规模49.5兆瓦,改造后总并网规模100兆瓦。等容改造:拆除原有66台
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详情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北海市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2025年2月9日下发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简称“136号文”)。可以认为是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比例不断升高,电力市场不段深入推进的新形式下践行《可再生能源法》,促进能源安全、环境保护等目标以更高效、更低成本
主题时间地点大会主题:推动水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大会时间:2025年5月9日-10日(8日全天报到)大会地点:福州中庚喜来登酒店特邀嘉宾大会内容组织机构01主办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福州大学02联合主办福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03协办单位中冶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华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5日,银川市住建局公布了银川市建筑工地专项治理周通报(第三期),其中吉洋绿储2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被评为“十乱”项目,详情如下:吉洋绿储200MW/4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安全管理乱: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保护乱:现场部分裸露场地和堆土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
法律制度如何让天更蓝、水更绿、土更净?各界高度关注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法典草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这将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绵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5〕41号),项目位于德阳绵竹市。电站安装4台30万千瓦的可逆式机组,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详情如下:关于绵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5〕41号)四川能投绵竹抽水蓄能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四川绵竹抽
4月28日,山东公示关于年生产天数按照330天、270天计算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共36家。关于年生产天数按照330天、270天计算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的公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国家四部门关于水泥行业产能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
4月22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司法亮剑“固废”顽疾!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工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是环境治理中的一大
4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2025年11月01日实施。详情如下:
4月2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4月27日,湖北省EOD项目入库名单公布,共14个,详情如下:
近日,第五届(2025)沙漠生态光伏电站建设论坛暨沙戈荒光伏发电项目观摩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一道新能应用技术部经理程辉受邀出席并作《沙戈荒柔性光伏支架系统解决方案》主题报告。沙漠“种太阳”,光伏治沙走进“三北”“三北”地区位于我国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区域,分布着中国的八大沙漠和四大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奋战二季度确保“双过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提到,加快推进疆电入豫第二通道前期研究,推进信阳五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建成西气东输三线河南段、许昌能信煤电项目首台机组,实施200个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力争2025年上半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400万千瓦。详情如下:
近日,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获得当地政府批复,批复内容显示:龙源布尔津县天润“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增容改造部分,改造前原项目为新疆布尔津县天润风电有限公司风电场一期项目,原项目规模49.5兆瓦,改造后总并网规模100兆瓦。等容改造:拆除原有66台
近日,湖南省林业局签发首批8张“湘林碳票”,安仁县作为全省“湘林碳票”应用先行区,率先获得省林业局签发的“湘林碳票”凭证,标志着该县在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中迈出关键一步。“湘林碳票”是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汇量官方凭证,重点将增汇潜力小、固碳存量大的成熟林、天然林、经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详情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4月25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2025年11月01日实施。详情如下:
五一假期在即,河北承德坝上草原将迎来旅游高峰。为应对激增的新能源车充电需求,国网冀北电力在高原地区构建“一小时充电圈”,覆盖面积超1350平方公里,为游客绿色出行提供坚实保障。承德坝上地处内蒙古高原南端,以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丰宁坝上草原等景区闻名,每年5月至9月为旅游旺季。据预测,今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湖北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6月底前、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底前转入正式运行,安徽、陕西力争在2026年6月底前转入正式运行。2025年底前,福建、四川、辽宁、重庆、湖南、宁夏、江苏、河北南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到,湖北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6月底前、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要在2025年底前转入正式运行,安徽、陕西力争在2026年6月底前转入正式运行。2025年底前,福建、四川、辽宁、重庆、湖南、宁夏、江苏、河北南网、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重庆华电奉节高桥7.5万千瓦风电项目、黑龙江华电佳木斯汤原一期200MW风电项目、内蒙古华电孪井滩60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配套40万千瓦风电项目、云南华电红河开远大黑山扩建19.5万千瓦风电项目、黑龙江华电黑河北安建华20万千瓦风电项目、贵州
开年以来,国家能源局接连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与《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新能源全面入市、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等关键方向。在这一节点,天合富家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提前调整开发战略,以轻资产运营模式领跑行业,率先开启“凝心聚
4月26日,和展能源公布2025年一季报,公司营业收入为80万元,同比下降71.7%;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460万元,较去年同期的亏损2757万元数字项目,利润同比提升47.03%。截至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29.24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5%;归母净资产为27.06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0.54%。报告中提到,公司主要从事混塔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8日,国家能源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一季度能源形势、一季度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徐继林解读《中国氢能发展报告(2025)》。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徐继林:发展氢能产业对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4月29日,河北行唐县玉城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招标计划发布。行唐县玉城污水处理厂设计生产规模:污水处理5万m3/d。本项目招标范围为行唐县玉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服务(包括交纳特许经营权转让费,以及运营、维护、期满移交等工作),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服务范围为:行唐县城区的生活污水及县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4月28日,三一重能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7.92亿元,同比增长19.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2亿元,同比下降9.70%;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14.0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7.24亿元。新增订单均创新高。报告期内,公司国
4月24日,河北张家口南山汽车产业基地与三维(陕西)电池技术有限公司举行三维固态特种电池生产基地项目签约仪式。项目将建设第四代智能化电池工厂,计划总投资10亿元,总占地70亩,规划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投资6亿元,二期投资4亿元,预留产能扩展空间。建成后可新增1GWh三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