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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总|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2019-01-11 09:47来源:伯益说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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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环境领域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均为全国范围实行,具体各省还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8年5月1日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年12月10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20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将各法律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条文要求摘取下来,供大家学习参考。文章中蓝色字体为注释,非法律原文。

1、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1日实施)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注释: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原标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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